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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立法规划的十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9 20:17
  地方人大立法规划中有不少需要研究的问题。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立法规划的领导,与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领导,应当有所不同,建议充实地方党委的立法专业力量,加强和改善对同级人大立法规划的领导。编制地方立法规划时,应当体现立法中的探索创新精神,能用规章、政策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制定法规,重视立法监督在规划计划中的地位,激活地方立法的有效期,适当改变对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传统认识。在省级以下的地方立法中,应当逐级淡化立法规划,注重通过年度计划的方式灵活安排立法项目。在编制立法规划时应当多发挥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作用,以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解决立法门槛问题,并为代表委员提出议案直接进入立法程序留出通道。地方人大还可以多采用决议、决定的方式来解决立法问题,为立法规划留下空间。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20,5(04)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对立法规划的领导
    (一)如何加强地方党委领导立法规划以及全部立法工作的力量
    (二)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立法规划的领导,与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领导,在原则精神、方式方法上是否完全相同
    (三)对地方党委如何领导立法规划进行探索研究
二、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体现探索创新的地方立法精神
三、通过立法规划适当改变对法的稳定性的传统认识
四、改变在法规与规章、政策关系上的一些认识偏颇
五、通过立法规划解决立法门槛和部门利益问题
六、将立法监督列为规划计划的重要内容
七、适当淡化地方立法规划
八、为代表委员提案进入立法程序预留空间
九、建议地方人大一般不进行立法解释
十、建议多用决议、决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J]. 刘松山.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4)



本文编号:33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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