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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及其选择——以《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为例

发布时间:2021-09-04 14:06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根植于开放政府运动,是政府数据开放顺利进行之基石。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成为海量政府数据的产生者、保有者,如何让政府数据资源发挥其巨大价值,服务于公共利益,摆脱"束之高阁"的命运,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尝试不可或缺。不管是从权利基础,还是政策嬗变、适法依据,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但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出现了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局面。通过对《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深入挖掘和分析,可管窥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路径的未来走向,因此应通过对贵阳立法实践的反思和批判,肯定贵阳的创新与可取之处,同时指明政府数据开放的功能定位,比较分析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厘清政府数据开放的关键语义,为政府数据开放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正当性辨析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嬗变
    (三)政府数据开放的适法性依据
三、革新与批判:贵阳市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实践考量
    (一)三重立法原则之坚守与实践
    (二)三种立法模式之对立与抗衡
    (三)《条例》主体内容之瑕瑜互见
四、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政府数据开放之功能定位与基本法
    (二)政府数据开放专业立法模式之提倡
    (三)政府数据开放法核心词义之再识别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建构[J]. 宋华琳.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2)
[2]立法原则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 高中,廖卓.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7(05)
[3]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J]. 肖卫兵.  当代法学. 2017(03)
[4]行政程序、政府数据开放以及风险规制的新课题——第十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二届东亚行政法学会国际学术大会综述[J]. 崔瑜,曹鎏.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2)
[5]开放政府数据的价值创造机理:生态系统的视角[J]. 郑磊.  电子政务. 2015(07)
[6]政府数据开放国内研究综述[J]. 付熙雯,郑磊.  电子政务. 2013(06)



本文编号:338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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