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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化

发布时间:2021-09-05 08:37
  对于行政处罚对象,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层面上或是根本不提及,或是呈现出相当程度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不能仅强调以行政机关面向为规范重点,局限于诸如行政处罚主体、内容、程序等具体制度层面的法定,而应当同时重点规范行政相对人面向,强调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即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以及应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行政处罚对象的一般性原则,以"行为人"为规范重点,辅以"状态责任人"制度,并结合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对象的限制,制定专门条文规范行政处罚对象。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
二、行政法规范层面的行政处罚对象
    (一)将“物”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二)为他人行为之代理人致本人违反行政法义务时的行政处罚对象规定存在随意性
    (三)单位违反行政法义务时行政处罚对象的规定存在随意性
三、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化
    (一)状态责任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行为人”内涵
    (三)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对象规定的限制
四、代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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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船舶相对人[J]. 曹缪辉.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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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规则:法律行为成立效力归属的判断规则[J]. 叶于博.  河北法学. 2014(04)
[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发展——以法规范与案例的互动为中心[J]. 石肖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7]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J]. 熊樟林.  政治与法律. 2012(08)
[8]以物为中心——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相对人认定新路径[J]. 夏雨.  江淮论坛.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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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船舶拟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 倪建秋.  中国海事. 2006(04)



本文编号:33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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