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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7 03:36
  听证制度最早源于西方,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先在立法上开创了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该制度随后成为我国民众参与国家立法的重要形式。然而作为舶来品,立法听证在我国现阶段还仅具有宣示和象征意义,普及程度还很不够。如何进一步把立法听证推向普及化、规范化,克服立法听证制度的形式化与规则缺位,提高立法听证的公正与效率,并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科学度,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行政法治原则构成立法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立法听证制度具有四个基本功能,即决策信息的收集功能、民意和民生的反映功能、限制权力与避免偏私的功能、利益表达与利益平衡功能。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具有地方特色。近年来,各地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采取多种举措拓宽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渠道,走开门立法之路,为利益各方搭建起了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良好平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法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待于国家层面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地方政府也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实践,使之不断完善。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地方立法听证法律体系;在立法...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听证制度概述
    (一) 立法听证的内涵
    (二) 立法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
    (三) 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功能
二、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一) 美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二) 德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三、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一) 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
    (二) 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地方立法听证法律体系
    (二) 地方立法听证主体制度的完善
    (三) 地方立法听证客体制度的完善
    (四) 地方立法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
    (五) 立法听证应辅之以其他立法举措来配套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39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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