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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的公共卫生立法

发布时间:2021-10-16 01:08
  <正>公共卫生立法是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公共卫生风险的升级,回应型立法的"后果控制"特征与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前瞻性要求不相适应;风险社会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及时跟进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立法模式进行系统重塑和更新调整,实现从回应型到预防型立法的进阶。在法律理论方面,这一进阶以危险防卫理论到风险控制理论的转变为基础;在法律原则方面,需要确立新发传染病防治"存疑从有"原则;在实体法规定方面,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文摘. 2020,(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回应型立法模式与公共卫生立法需求的矛盾和冲突
    (一)回应型立法模式不能满足风险社会的公共卫生立法需求
    (二)回应型立法的后果控制与公共卫生风险立法的要求存在冲突
    (三)回应型立法的被动性与积极预防化解重大疫情的法律要求存在矛盾
公共卫生预防型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疫情防控法制建设思想:从重救轻防到预防为主
    (二)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规制:从危险防卫理论到风险控制理论
    (三)公共卫生三级预防理论:病原体筛查与公共健康维护
公共卫生预防型立法的基本结构
    (一)法律原则:新发传染病防治“存疑从有”原则的确立
    (二)实体法优化:从“后果模式”到公共卫生风险源头监管
    (三)程序法设置: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与风险评估程序



本文编号:343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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