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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1 17:3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凸显出自身的局限性,已不能较好地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劳动争议诉讼问题。文章通过层层深入的方式详细阐述了劳动争议诉讼中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而提出了劳动争议诉讼中我国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文章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一般分配法:“谁主张,谁举证”
    (二)特殊分配法:“举证责任专属”
    (三)补充分配法:“谁掌握,谁举证”
    (四)最后分配法:“法官自由裁量”
三、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一般分配法的局限性
    (二)特殊分配法的局限性
    (三)补充分配法的局限性
    (四)最后分配法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J]. 李彦林.  甘肃科技纵横. 2013(07)
[2]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思考[J]. 徐刚.  商品与质量. 2012(S5)
[3]谈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J]. 徐小年.  中国劳动. 2011(02)
[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新论[J]. 周湖勇.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 2009(04)
[5]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J]. 孙德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01)



本文编号:34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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