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的司法适用:样式、功能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1-11-11 06:30
《高等教育法》的司法适用是检验其立法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推动法律本身修改完善的观察窗口。通过对150份适用《高等教育法》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体性规范功能、程序性规范功能和教育功能,对解决高等教育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适用频次偏低、独立适用性不强、司法裁判龃龉、学生群体援引意识不高等问题,消磨着法律功能的发挥。为逾越文本与实践的鸿沟,提升《高等教育法》的司法适用性,需要完善立法文本,包括完备法律规范三要素、提升语言准确性、补充程序性规定;同时需要进一步增强教育主体的法律意识,推进司法裁判规范化。
【文章来源】:中国高教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司法适用《高等教育法》案例的时间分布
但样本中有33个案例(占比22.0%)法院并未释明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数,如在“汤智颖不服东南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中,法院直接指出,“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东南大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依法对其学校的学生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1)。法院不规范的适用似乎表明《高等教育法》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存在,增加了裁判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风险,既难使当事人信服,也不利于教育法律通过司法判决深入人心。(三)裁判分歧
本文编号:3488361
【文章来源】:中国高教研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司法适用《高等教育法》案例的时间分布
但样本中有33个案例(占比22.0%)法院并未释明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数,如在“汤智颖不服东南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中,法院直接指出,“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东南大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依法对其学校的学生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1)。法院不规范的适用似乎表明《高等教育法》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存在,增加了裁判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风险,既难使当事人信服,也不利于教育法律通过司法判决深入人心。(三)裁判分歧
本文编号:348836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488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