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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与路径

发布时间:2021-11-24 18:23
  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与路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时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定位为民事范畴,该定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分。本文从生态环境的属性切入,得出在公私法二分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宜纳入行政法范畴的结论;其次,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的做法,展开行政法视角下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二元路径的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未来立法时采用二元路径:违法排放污染物质需要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清除污染,或采用执法和解方式与责任人达成一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恢复则不宜采用强制性命令,行政机关可与责任人进行和解。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管理. 2020,12(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1 问题的提出
2 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范畴分析
3 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法律路径
    3.1 美国:行政命令与执法和解的二元路径
        3.1.1 清理程序中的行政命令与执法和解
        3.1.2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程序中的和解
        3.1.3 清理程序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程序的区别
    3.2 欧盟:行政命令的一元路径
    3.3 美国与欧盟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法路径的相关建议
    4.1 建立行政命令与行政执法和解的二元路径
    4.2 明确强制性行政命令的适用范围
    4.3 明确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5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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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环境执法和解制度探究[J]. 于泽瀚.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1)
[3]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路径选择[J]. 张梓太,李晨光.  社会科学辑刊. 2018(03)
[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比较[J]. 林燕梅.  社会治理. 2018(02)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非公权说”检视[J]. 巩固.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4)
[6]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 张宝.  法学论坛. 2017(03)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J]. 刘倩.  中国环境管理. 2017(01)
[8]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功能定位——兼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J]. 胡静.  法学评论. 2016(04)
[9]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J]. 於方,刘倩,牛坤玉.  中国环境管理. 2016(01)
[10]破解行政执法和解的难题——基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观察[J]. 张红.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2)



本文编号:351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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