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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1 06:25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各地区为此出台了地域性改革方案。对各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目前适用范围的规定呈现一个混乱的局面,这给制度的发展进程埋下了如下隐患:不利于各地索赔工作的开展;适用范围的扩张欠缺正当性;可能造成制度功能混乱;增加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难度。鉴于此,我们首先要矫正制度定位,理顺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其次,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做到全国一盘棋;最后,各地区要细化规则,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来源】: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0,33(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适用范围规定的概况及原因分析
2 适用范围的乱象带来的问题
    2.1 不利于各地索赔工作的开展
    2.2 适用范围的扩张欠缺正当性
    2.3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混乱
    2.4 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难度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界定的完善建议
4 结语



本文编号:353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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