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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2-01-13 15:02
  行政协议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推行的一种富有柔性化的方式。与民事合同相比,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从而占据着主动地位,能够掌握行政协议的整体走向。学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单方变更权争议较大,新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行政机关行政单方变更权作详细规定,如何规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内涵及特征,结合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域外经验,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缺乏协商、重实体轻程序和单方变更权内涵不清等问题,建构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以原则权衡与利益评价为具体方法,以实现行政目的之紧迫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协商且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并尝试从行政实践的角度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予以规制。 

【文章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7(1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内涵界定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及本质特征
    (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内涵界定
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域外经验之考察
三、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在立法层面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具体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不清晰,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
        2. 在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过程中不注重发挥协商的作用
        3. 在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4. 行政优益权框架下的单方变更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四、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规制
    (一)采用原则权衡与利益评价的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之紧迫性与必要性为标准,赋予行政机关以单方变更权
    (二)注重发挥协商的作用,将协商制度贯穿始终
    (三)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
    (四)为实现行政目的,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协议中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权[J]. 郭雪,杨科雄.  法律适用. 2019(18)
[2]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J]. 梁凤云.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3]战后德国评价法学的理论面貌[J]. 舒国滢.  比较法研究. 2018(04)
[4]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J]. 许鹏,乐巍.  人民司法(应用). 2016(22)
[5]“公共利益”的论证方法探析[J]. 余军.  当代法学. 2012(04)
[6]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J]. 黎学基,谭宗泽.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7]论行政主体对行政契约的单方变更权[J]. 步兵.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8(06)
[8]行政程序滞后的表现与原因分析[J]. 洪威雷,高景海.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本文编号:358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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