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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07-22 18:23
  世界范围内,行政立法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责任之豁免有其条件与限度。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责任缺乏成文法的明确界定,相关研究也较为滞后,为使权责一致,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目标,应当建立起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核心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不是其构成要件。行政立法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后者的责任又可分为领导责任与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行政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权限违法、程序违法及立法不作为等。由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相对不足,加之部门利益法制化及"规制俘获"等现象的客观存在,使行政立法主体的主观过错具有理论可能性与客观存在性。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立法责任概述
    (一)构建行政立法责任的必要性
    (二)行政立法责任豁免及其限度
二、双责任主体: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一)责任主体为行政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公务人员
    (二)不属于行政立法责任的主体
三、客观要件:行政立法中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型
    (二)几类常见的违法行为
        1.权限违法
        2.程序违法
        3.立法不作为
四、主观要件:行政立法主体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民主性不足使主观过错具有理论可能性
    (二)利益部门化及“规制俘获”使主观过错具有客观存在性
    (三)过错的形态:故意与重大过失
五、“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为非必备要件
六、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内涵、认定及责任[J]. 朱海波.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3(04)
[2]论行政立法责任制度的构建[J]. 肖萍,朱国华.  法学论坛. 2013(04)
[3]行政规章中部门利益防范措施研究[J]. 关保英.  社会科学战线. 2013(06)
[4]论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基于法律文本的解析[J]. 周佑勇,尚海龙.  现代法学. 2011(05)
[5]行政立法不作为研究[J]. 于立深.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2)
[6]行政立法不作为责任研究[J]. 毕雁英.  法学杂志. 2010(08)
[7]行政立法后评估与行政立法责任的归结[J]. 胡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03)
[8]论行政责任的法律基础[J]. 关保英.  社会科学家. 2007(03)
[9]立法责任引入我国宪政制度建设之思考[J]. 杨福忠.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06)
[10]行政立法责任略论[J]. 温晋锋.  中国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66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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