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理论证成
发布时间:2023-02-17 20:47
民事主体负有生态保护义务,亦享有生态民事权利,违背生态义务或侵害他人生态权利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从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可推演出生态修复责任之合理性;依据公平原则、生态保护原则,非法造成生态损害亦须首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民事基本原则蕴含着生态修复责任之必要性;恢复生态学、恢复性司法和恢复原状为生态修复责任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由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推演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合理性
(一)违背生态义务致生态损害应首担修复之责
(二)侵害生态权利时修复是补偿生态损害的最佳形式
二、民法基本原则蕴含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必然性
(一)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损害是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修复生态损害是践行绿色原则的基本保障
三、生态修复理论揭示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可行性
(一)恢复生态学为生态修复责任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恢复性司法为生态修复责任积累了充分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恢复原状为生态修复责任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本文编号:374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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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推演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合理性
(一)违背生态义务致生态损害应首担修复之责
(二)侵害生态权利时修复是补偿生态损害的最佳形式
二、民法基本原则蕴含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必然性
(一)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损害是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修复生态损害是践行绿色原则的基本保障
三、生态修复理论揭示民事生态修复责任之可行性
(一)恢复生态学为生态修复责任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恢复性司法为生态修复责任积累了充分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恢复原状为生态修复责任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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