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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荐人虚假陈述处罚的行政裁量权之约束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2 17:26
  欺诈上市案中,证监会对保荐人惩戒机制失灵,无异于鼓励欺诈上市。保荐人的行政处罚对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决定性影响。我国立法中缺乏对证监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约束,并且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行使上存在悖论,导致行政和司法上对保荐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足。证监机构在处罚保荐人虚假陈述中,仅追究其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不追究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我国证券法中仅从行为的样态对虚假陈述进行分类,缺乏主观要件的约束,导致处罚保荐人虚假陈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的模糊化。欺诈上市案中保荐人虚假陈述存在过失、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三种主观状态,对我国的虚假陈述分类有了新的要求。笔者建议,重新区分保荐人虚假陈述的类型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对于虚假陈述类型的区分,以保荐人受信义务中的主客观要件作为区分标准。在新区分标准下,不同的虚假陈述中类型,追究保荐人不同的法律责任,限制了行政裁量权的幅度,加大了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对保荐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刑事、回购股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较为严厉的行政责任;对保荐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保荐人填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一般的行政责任。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视角
    三、 研究意义
第一章 欺诈上市案中保荐人惩戒机制失灵的现象
    第一节 欺诈上市案折射出的保荐人虚假陈述惩戒机制失灵问题
    第二节 保荐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 保荐人行政法律责任的判定轻微
        二、 保荐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执行困难
    第三节 保荐人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
第二章 保荐人虚假陈述惩戒机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保荐人虚假陈述惩戒机制的立法漏洞
        一、 证监会行政裁量权的模糊
        二、 证监会监管权力中的悖论
        三、 证券法中法律移植的缺陷
    第二节 行政裁量权滥用导致的司法不公正
        一、 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体现
        二、 行政裁量权滥用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第三章 完善虚假陈述区分约束惩处罚量权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节 证券法中虚假陈述区分的缺陷
        一、 虚假陈述的区分仅考量行为的样态
        二、 虚假陈述的区分缺乏主观因素判断
        三、 虚假陈述的区分缺乏严格对应的责任机制
    第二节 强化证监机构行政职能的必要性分析
        一、 制约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
        二、 发挥证监机构的行政优势
    第三节 促进保荐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 约束保荐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二、 加强保荐人的法律义务以及责任
第四章 建立保荐人受信义务的判断标准区分虚假陈述的法律机制
    第一节 保荐人受信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 受信义务对保荐人的适用性
        二、 英美法中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经验
        三、 我国保荐人受信义务的运用
    第二节 主客观要件相结合区分虚假陈述类型
        一、 虚假陈述的主观要件
        二、 虚假陈述的行为要件
        三、 虚假陈述要件与受信义务的关系
    第三节 虚假陈述新区分标准的运用
        一、 虚假陈述新区分标准对行政裁量权幅度的制约
        二、 虚假陈述新区分标准对应的保荐人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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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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