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3 18:12
广播电视业的对象是新闻、信息、文化这些传媒产品,它们具有独特的价值,其传播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就广播电视业的规制制定一部基本法,国务院制定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是当前法律地位最高的广播电视管理法规,其他规范大多是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总体来说,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法制建设缺乏以法律为“纲”的系统性。目前,中国正在酝酿三网融合改革,不过国有国营体制已经成为广播电视业发展的桎梏,因为三网融合导致的竞争格局变化以及传统的国营模式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服务内容的多样化发展要求。 因此,对广播电视业进行民营化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从个人发展上看,广播电视业可以影响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从社会整体看,它与国家政策的宣传密不可分,其公共性不容忽视,因此,对其进行民营化改革要充分考虑到它的特殊性。综观世界各国,对民营化主要采取了特许经营的制度,那么,是否对广播电视业也采用特许经营制度为好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运行时必然会遇到像主管机关权限划分不明这样的现实阻碍,事实上,这样的阻碍基本上都源自广播电视业...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理由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概览
二、广播电视业市场化改革的原因
1、主管机关权限划分不明
2、三网融合技术发展导致竞争格局变化
3、信息服务内容多样化
第二章 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设定理由
一、广播电视业民营化改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1、政府规制广播电视业的正当性:公共利益
2、打破国家垄断的必要性:竞争
3、各国现实论证:公用事业民营化
二、特许经营是广播电视业民营化的最优选择
三、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现实阻碍
1、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现实阻碍源自其公共性与经济性的矛盾
2、我国应设立独立委员会作为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主管机关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
一、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权主体
1、节目制作主体: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2、节目播出主体:民营电台、电视台
3、节目传输主体:三网融合的发展拓展了传输主体的范围
4、节目交易主体:海内外传媒市场准入
二、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行为
1、设立民营电台、电视台
2、行为内容的确定:许可证制度和特许经营合同
三、发证后政府的监督检查
1、政府的价格指导
2、定期换照制度
3、电台审议制度
四、权利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752861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理由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概览
二、广播电视业市场化改革的原因
1、主管机关权限划分不明
2、三网融合技术发展导致竞争格局变化
3、信息服务内容多样化
第二章 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设定理由
一、广播电视业民营化改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1、政府规制广播电视业的正当性:公共利益
2、打破国家垄断的必要性:竞争
3、各国现实论证:公用事业民营化
二、特许经营是广播电视业民营化的最优选择
三、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现实阻碍
1、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现实阻碍源自其公共性与经济性的矛盾
2、我国应设立独立委员会作为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主管机关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
一、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权主体
1、节目制作主体:民营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2、节目播出主体:民营电台、电视台
3、节目传输主体:三网融合的发展拓展了传输主体的范围
4、节目交易主体:海内外传媒市场准入
二、广播电视业特许经营行为
1、设立民营电台、电视台
2、行为内容的确定:许可证制度和特许经营合同
三、发证后政府的监督检查
1、政府的价格指导
2、定期换照制度
3、电台审议制度
四、权利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75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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