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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6 05:22
  机动车的发明以及广泛应用,在给人类带来交通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已成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杀手”。如何及时有效地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如何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遂成为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两大主题。目前,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制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我国亦于2003年10月28日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确立了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现存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比较混乱,出现了相关条文相互冲突、利益保护失衡等现象。强制险的名称运用不统一、第三者的认定范围不明确、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不明确、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不明确、免责事由不统一、分项赔偿即不合法又不合理、人车分离还是人车合并不明确、复杂事故类型下责任限额如何分配未规定、未投保交强险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全面等问题是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缺陷的集中体现。出现这种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部门立法的局限性,以及立法者对交强险的性质、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本质区别、对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等问题认识不清。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对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立法缺陷的集中解读
    (一)强制险的名称运用不统一
    (二)第三者的认定范围不明确
    (三)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四)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不明确
    (五)免责事由不统一
    (六)分项赔偿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七)人车分离还是人车合并不明确
    (八)复杂事故类型下责任限额如何分配未规定
    (九)未投保交强险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全面
    (十)监管体制不完善
    (十一)先行赔付制度流于形式
二、对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立法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部门立法的局限性
    (二)对交强险的性质认识不清
    (三)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本质区别认识不清
    (四)对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认识不清
三、域外相关立法概况及对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启示
    (一)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概况
    (二)日本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概况
    (三)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概况
    (四)英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概况
    (五)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概况
    (六)域外立法对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启示
四、对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建议
        1、保险名称的规范问题
        2、第三者范围的设定问题
        3、保险标的的设定问题
        4、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设定问题
        5、保险赔付原则的设定问题
        6、责任限额的分项问题
        7、免责事由的设定问题
        8、未投保强制保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司法建议
        1、法律冲突的处理问题
        2、司法解释的制定问题
        3、复杂事故类型的处理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8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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