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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以就业促进为切入视角

发布时间:2023-06-03 01:47
  兴起于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人合作社当前已遍布全球,且其发展正呈潮流之势。工人合作社立法有助于我国就业促进长效机制的构建,且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已具备立法所需的条件。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有必要先进行工人合作社单行立法,将来再根据合作社立法法典化的情况对该单行立法进行相应调整。在立法价值取舍方面,对于工人合作社的生产、占有与分配模式,立法应当采纳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对于工人合作社的投资资本,立法应当从提升合作社效率的角度允许其存在并为保障合作社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当对工人合作社立法特有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包括工人成员的资格、工人成员的比例、"工人成员民主控制"保障机制、可分配盈余的按惠顾返还、工人合作社的转换设立等。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的现实基础
    (一)现实必要性:工人合作社立法有助于我国就业促进长效机制的构建
        1. 工人合作社具有就业促进功能。
        2.工人合作社就业促进全球实践。
    (二)现实可行性: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已具备所需立法条件
二、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合作社立法与非合作社立法之间的选择——合作社立法不可替代
    (二)分业立法与综合立法之间的选择——从分业立法走向综合立法
三、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的价值取舍
    (一)生产、占有与分配——采纳集体模式而非个人模式
    (二)投资资本——在坚持合作社制的前提下为提升合作社效率而引入
四、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工人成员的资格
    (二)工人成员的比例
        1. 工人成员占全体工人的比例。
        2.工人成员占全体成员的比例。
    (三)“工人成员民主控制”保障机制
        1.限制“非工人”成员表决权。
        2.确保工人成员对管理的控制。
    (四)可分配盈余的按惠顾返还
    (五)工人合作社的转换设立
五、发展工人合作社的多重意义与展望



本文编号:382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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