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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04 23:52
  有损害就有赔偿是古老的侵权法原则,即使是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侵权也应当予以救济。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本应属于国家赔偿法范围,但司法实践因无立法依据,只能归入民事赔偿,这不仅违背了法理精神,也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侵权问题,前提条件是准确界定“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损害”的概念和明确侵权归责原则。因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纳入国家赔偿,对三者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和准确厘定,这也将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在新《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错归责原则是处理国家赔偿问题的通说,而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无过错归责原则被纳入归责体系。本文认为,从立法角度考虑,归责原则的调整已经为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侵权纳入国家赔偿创造了制度空间。 因此,基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现状,本文在参阅了国内外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的著作、文献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国家赔偿的发展现状和理论成果,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给付行政的到来,已经具有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侵权纳入国家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在强制执行、追偿制度...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因公有公共设置瑕疵致人损害的界定
    (一) 公有公共设施之含义
        1. 外国立法中关于公有公共设施的定义
        2. 我国对公有公共设施的界定
    (二) 瑕疵之含义
        1. 关于瑕疵认定的主要观点
        2. 致害原因竞合时的免责事由
    (三) 致人损害之含义
二、我国因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现状
    (一) 适用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的争论
    (二) 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调整
    (三) 我国现行关于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
三、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理论分析
    (一) 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原因
        1. 充分实现福利社会国家赔偿制度的精神
        2. 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要求
        3. 适用《民法通则》违背法理精神
        4. 国家做赔偿后盾能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
    (二) 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现实可行性
        1. 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
        2. 立法实践的逐步推进
        3. 长期民法经验的基础
        4. 政府转型的历史契机
四、关于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一) 完善国家追偿制度
    (二) 区分政府财产性质完善强制执行
    (三) 增加合法行为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补偿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83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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