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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国家义务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3-10-02 05:27
  "国家义务—公民权利"是现有公民国家关系的新表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履行。图书馆权利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需要国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才能实现。根据图书馆权利的权能,可将相应的国家义务分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为客观的法,是一种客观价值秩序,是国家对公民图书馆权益保护义务的履行;而给付义务则是国家直接履行物质给付、服务或程序给付等义务,给付义务的主要执行机构是行政机构(给付行政)。结合相关法条可见,对图书馆权利而言,国家的物质给付义务包括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图书馆的建设、建立图书馆馆舍、设立图书馆服务网点、为图书馆发展建设建立预算制度保证及时足额拨款等。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权利保障中国家义务的重要性
2 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国家义务结构体系
    2.1 尊重义务
    2.2 保护义务
    2.3 给付义务
3《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国家义务呈现
    3.1 制度性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的设立即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现
    3.2 维持图书馆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国家给付义务
        3.2.1《公共图书馆法》中的给付义务呈现
        3.2.2 国家提供与公民图书馆权利实现相关的基础条件的物质给付义务
        3.2.3 国家提供的其他服务性义务
4 结语



本文编号:385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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