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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1 03:31
  “高级管理人员”这个词语被劳动法提及,但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这个词语的定义。公司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所规定,但公司法与劳动法分属两个部门,对同一概念的特征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由于我国缺少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法定义,导致企业高管人员和普通员工不时出现错位混乱的现象。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在于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其中也包括了企业高管人员,也正因为对企业高管人员和普通劳动者无差异适用劳动法,使得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出发,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就实务中出现的企业高管人员如何适用劳动法提出具体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及域外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得出企业高管人员的实质特征并予以界定。企业高管人员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并能够决定企业经营计划以及人事安排等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提出了企业高管人员适用现行劳动法面临的困境: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须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企业高管人员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索要双倍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约束...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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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及其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适用的困境
    2.1 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
        2.1.1 我国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定义及其属性争议
        2.1.2 域外立法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相关规定
        2.1.3 本文对劳动法中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
    2.2 企业高管人员适用现行劳动法面临的困境
        2.2.1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须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
        2.2.2 企业高管人员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索要双倍工资
        2.2.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约束而导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失
        2.2.4 企业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超额加班费
        2.2.5 违约金限制等同于普通劳动者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到损害
3 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必要性及其模式构建
    3.1 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必要性阐释
        3.1.1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3.1.2 可行性分析
    3.2 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的“差异分层”模式构建
        3.2.1 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域外立法借鉴
        3.2.2 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的差异分层保护思路
4 企业高管人员差异适用劳动法的具体建议
    4.1 有针对性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条款
    4.2 限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适用
    4.3 限制企业高管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4 限制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加班工资规定
    4.5 调整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违约金条款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本文编号:393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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