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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范围与顺位

发布时间:2024-03-24 19:20
  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范围,应当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首先严格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而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陆上环境公益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分别给予回答。环境案件的起诉顺位也应在区分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和一般污染环境案件、陆上污染环境案件和海洋污染环境案件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案件诉讼的历史和现实,前瞻性地作出合理安排,确立相应的规则。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
    (一)严格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
    (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原告是海洋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三)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应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提起陆上环境公益诉讼
    (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不应扩张至公民个人
二、污染和破坏环境案件的起诉顺位问题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关系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顺位问题
三、结语



本文编号:393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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