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发布时间:2024-05-11 23:20
我国地方立法经过三十多年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对补充中央立法不足,发挥地方治理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立法活动和地方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界分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的地方立法权经历了由地方各自立法,到中央统一立法,再到地方拥有一定立法权的过程。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我国立法权配置作出了新的调整,“设区的市”开始成为我国地方立法中的新的主体。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以此来解决地方治理的需求,使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政府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起到保障地方法律体系完整、解决城市问题的积极作用,这不仅顺应了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城市进步密不可分的立法保障。随着设区的市立法文本数目大幅增长,一些立法上的问题逐步出现。虽然《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作出了界定,但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事项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且二者遵循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我国立法体制自身的客观原因,在地方治理体系运行失衡的状况下,使得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在权限上仍存在界限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发展过程及意义
(一)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1、较大的市的概念界定
2、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演变
3、2000年《立法法》关于二者权限界分规定的分析
(二)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1、设区的市的概念界定
2、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演变
3、2015年《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规定的分析
4、2015年《立法法》关于二者权限界分规定的分析
(三) 界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的意义
1、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必然要求
2、实现设区的市有限的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效监督行政权力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操作困境及影响
(一)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操作困境
1、未准确理解《立法法》关于二者的权限规定
2、设区的市地方行政权的不当干涉
(二)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操作困境的影响
1、设区的市部分事项立法缺位
2、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存在职权错位
3、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重复同级地方性法规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操作困境的根源
(一) 立法背景及政治体制限制
(二) 立法者指导思想和主观认识有限
(三)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四) 地方治理体系的权力失衡
(五)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措施不完善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建议
(一) 界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的基本原则
1、坚持设区的市人大主导立法
2、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3、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
4、节约立法资源
(二) 在《立法法》相关规定下准确理解二者的权限范围
1、准确理解“地方性事务”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基于“依据”原则明晰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
(三) 明确地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项由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
(四) 建立与完善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制度
(五) 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审查、备案制度
1、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审查制度
2、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备案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70515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发展过程及意义
(一)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1、较大的市的概念界定
2、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演变
3、2000年《立法法》关于二者权限界分规定的分析
(二)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
1、设区的市的概念界定
2、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演变
3、2015年《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规定的分析
4、2015年《立法法》关于二者权限界分规定的分析
(三) 界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的意义
1、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必然要求
2、实现设区的市有限的立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效监督行政权力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操作困境及影响
(一)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操作困境
1、未准确理解《立法法》关于二者的权限规定
2、设区的市地方行政权的不当干涉
(二)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操作困境的影响
1、设区的市部分事项立法缺位
2、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存在职权错位
3、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重复同级地方性法规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操作困境的根源
(一) 立法背景及政治体制限制
(二) 立法者指导思想和主观认识有限
(三)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四) 地方治理体系的权力失衡
(五)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监督措施不完善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界分的建议
(一) 界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权限的基本原则
1、坚持设区的市人大主导立法
2、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3、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
4、节约立法资源
(二) 在《立法法》相关规定下准确理解二者的权限范围
1、准确理解“地方性事务”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基于“依据”原则明晰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
(三) 明确地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项由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
(四) 建立与完善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制度
(五) 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审查、备案制度
1、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审查制度
2、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的立项备案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9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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