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承包法视阈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发布时间:2024-05-29 23:34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予以法定化,实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框架。通过探析三种形态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承包人及"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为土地经营权信托奠定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证明土地经营权信托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充分结合理论渊源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最终实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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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信托及“四荒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运作流程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农户或“四荒地”的承包方将其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农地信托公司负责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自主经营或转让给其他主体经营,并将由此而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农户或承包方,形成以承包农户或承包方为委托人、农地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承包农户或承包方为受益人的信托法律关系。鉴....
图2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动作流程
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人将基于承包农户债权性流转行为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农地信托公司将高度分散的土地整理成规整的良田,并将其转让给专业的农业生产主体,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增加土地产出水平,形成以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人为委托人、农地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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