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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实现——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8 06:04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土地经营权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1款前半段应解读为以承包经营权设定担保
    (二)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不受第47条调整的影响
三、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设立
    (一)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法确认
    (二)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不影响采用抵押和权利质押以融资担保
        1. 土地经营权以抵押形式融资。
        2. 土地经营权以权利质押形式融资。
    (三)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设立程序
四、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
    (一)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
    (二)以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的权利实现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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