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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9 01:50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以机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机动车之使用或所有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对第三人之责任为其成立基础的责任保险。 随着机动车的发明及普及,机动车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救济机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日益突显出不足的情况下,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和地区先后确立并完善了交强险制度及相关辅助救济制度。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大陆交强险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该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诸多的争论。立法上,依然存在着法律规定及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如法律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范围及理赔的程序和赔付金额标准上不统一、第三人救济辅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在于由于立法规定的上述不完善之处,导致同样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是单...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交强险制度之基本原理
    (一) 交强险的概念、特征、性质及理论依据
    (二) 交强险法律关系分析
二、 交强险中第三人身份的确定及直接请求权
    (一) 第三人范围界定
    (二)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三、 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与运行规制
    (一)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救助基金”制度起源
    (二) “救助基金”制度国外立法例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40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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