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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8 19:35

  本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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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加速,利益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利益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致使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正成为引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治理群体性事件,但目前仍陷于治标不治本的困境。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这一大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及法律规制途径进行探析。本文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理论;进而阐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酝酿、集合、爆发和处置四个阶段的划分,梳理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法律规范,提出在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法治的观念,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在此基础上,以大连PX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两个典型群体性事件为范例进行对比实证分析,论述两个典型案例在运作各个阶段的异同,分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运用法律治理过程中的可采和缺憾之处,指出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继而,从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制理念、法律规制渠道、法律规制缺陷四个视域,阐释宏观视角下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着重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治理方式的转变、公众的有效参与、法律规范的完善四个维度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提出规制路径。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的结果,是相关群体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一种形式。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法域空间内正确地认识群体性事件,并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规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法律规制 法律渊源 规制困境 规制进路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3
  • 一、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概述13-29
  • (一) 群体性事件概述13-27
  • 1、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13-16
  • 2、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16-20
  • 3、群体性事件的特点20-22
  • 4、群体性事件的分类22-23
  • 5、群体性事件的影响23-27
  • (二) 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概述27-29
  • 二、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渊源29-42
  • (一) 群体性事件的四个阶段29-32
  • 1、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30-31
  • 2、群体性事件的集合阶段31
  • 3、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阶段31-32
  • 4、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阶段32
  • (二) 群体性事件规制的法律渊源32-41
  • 1、宪法32-33
  • 2、法律33-37
  •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7-39
  • 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39
  •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9-40
  • 6、司法解释40
  • 7、习惯法40-41
  • (三) 小结41-42
  • 三、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42-48
  • (一) 事件概述42-44
  • 1、大连PX事件42-43
  • 2、贵州瓮安事件43-44
  • (二) 大连PX事件与贵州瓮安事件法律规制的对比分析44-47
  • 1、酝酿阶段45
  • 2、集合阶段45-46
  • 3、爆发阶段46
  • 4、处置阶段46-47
  • (三) 小结47-48
  • 四、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困境48-63
  • (一) 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不足48-51
  • 1、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不完整48-49
  • 2、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不完善49-51
  • (二) 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落后51-54
  • 1、政府治理方式的落后51-52
  • 2、政府权力运行的封闭52-53
  • 3、政府绩效考核以经济指标为中心53
  • 4、问责难仍是需要突破的瓶颈53-54
  • (三) 利益表达途径不畅54-59
  • 1、人大代表制度不完善54-56
  • 2、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不足56-59
  • (四) 治理法律规范失范59-62
  • 1、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尚无明确界定59-60
  • 2、部分法律缺乏可操作性60
  • 3、专门机构不健全60-61
  • 4、缺少必要的程序上的衔接和转换61-62
  • (五) 小结62-63
  • 五、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进路63-72
  • (一) 坚持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和救济机制63-65
  • 1、完善公民权利法律规范63
  • 2、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63-65
  • (二) 转变固有观念,转换治理模式65-67
  • 1、推进法治政府建设65-66
  • 2、建立行政问责制度66-67
  • (三) 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二元互动,扩大公众利益表达渠道67-69
  • 1、完善和扩展公众参与制度67-69
  • 2、完善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制度69
  • 3、维护和促进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69
  • (四) 修订相关法律规范,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69-71
  • 1、制定高位阶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法律规范69-70
  • 2、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70-71
  • (五) 小结71-72
  • 结论72-73
  • 参考文献73-77
  • 致谢77

【引证文献】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闫尔宝;;获得公众信任——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探讨[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C];2010年



本文编号:69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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