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法》第八条之“社会服务机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05 12:44
本文关键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法》第八条之“社会服务机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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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4月11日,李立国部长在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上指出,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概念的转化。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新名词的内涵和外延,是当下学习贯彻慈善法的必然要求和应然之义。
【关键词】: 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单位;民政部门;系统学习;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工作服务;公益组织;李立;受益对象;服务收入;
【分类号】:D922.182.3
【正文快照】: 《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这类组织命名为“民办非企业单的,也都是“非企业”;另一方面,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位”,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登记。这一名称内涵不清,不能准确反映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
本文编号:97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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