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之“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2 19:41

  本文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之“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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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时,经常将法律条文“束之高阁”,径直适用国内知识产权法裁判,对于该条中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或者是根本不顾“被请求保护地”连结点在适用过程中的认定问题,直接确定国内法律为相关案件的准据法;或者是认定标准在各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类似案件中存在不统一的问题,使得“被请求保护地”在法院地、侵权行为地和权利注册地之间游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当然与国内一贯的审判方式和思维以及审判体制密不可分,法院“裁判不说理”与审判体制改革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这些顽疾在“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问题上也充分地显露出来。而“被请求保护地”与身俱来的模糊性更增加了其认定的灵活性和难度。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直接将“被请求保护地”认定为法院地,其国内甚至有学者称“被请求保护地”设计的基点就是法院地和侵权行为地重合。而美国的司法实践则采取的是分割的做法,即知识产权的权属适用权利来源地的法律,侵权行为的认定则需根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在厘清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标准时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借鉴外国司法实践的合理之处。根据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概况,特别是当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行为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时,即使当事人是在其权利注册地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我国法律也是不恰当的,这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将“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标准改进为:当知识产权权利来源地和侵权行为地重合时,“被请求保护地”可以确定为权利来源地;当权利来源地与侵权行为地分离时,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属、权利内容和赔偿问题适用权利来源地的法律,侵权的认定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侵权 法律适用 被请求保护地 认定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绪论6-8
  • 1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 “被请求保护地”的选择8-11
  • 1.1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8-9
  • 1.2 “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结点的合理性9-11
  • 2 我国司法实践有关 “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11-27
  • 2.1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的现状11-16
  • 2.1.1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的重要性11-12
  • 2.1.2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的现状12-16
  • 2.2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存在的问题16-23
  • 2.2.1 回避 “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17-19
  • 2.2.2 混淆 “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19-20
  • 2.2.3 混淆 “被请求保护地”与侵权行为地20-22
  • 2.2.4 混淆 “被请求保护地”与知识产权注册地22-23
  • 2.3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23-27
  • 2.3.1 传统审判思想的深远影响23-24
  • 2.3.2 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缺陷24-25
  • 2.3.3 “被请求保护地”本身的模糊性25-27
  • 3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的改进27-33
  • 3.1 他国的司法实践27-29
  • 3.1.1 德国的司法实践27-28
  • 3.1.2 美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28-29
  • 3.1.3 对我国的启示29
  • 3.2 改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建议29-33
  • 3.2.1 厘清 “被请求保护地”与相关连结点的关系29-31
  • 3.2.2 统一 “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标准31-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8
  • 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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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7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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