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4 10:30
本文关键词: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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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根据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和扩张障碍等因素界定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别属性标准和“例外情况”标准对是否构成滥用进行评判。欧盟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的法律依据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在欧盟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都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来影响成员国内部市场以及成员国间的商品贸易,并且以非穷尽式的方式列举了四类滥用行为。欧盟通过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实践,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化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搭售、不公平定价行为以及新近出现的新型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即滥用专利监管程序;欧盟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通过1988年的Volvo案、1995年的Magill案、2004年的IMS案、1994年的Hilti案以及Tetra Pak II案和微软案等经典案例得以归纳与总结,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前提性原则,即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相区别的原则;其次为具体性原则,即新产品原则、二级市场原则、必要设施原则和正当合理原则。对于我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而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但由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对相关问题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执法指南》,借鉴欧盟的规制经验,即采取分类规制的方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完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最终使竞争效果的正负得到平衡,以便激励创新,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筹码。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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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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