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念诉淘宝、杜某某侵害商标权案评析
本文关键词:衣念诉淘宝、杜某某侵害商标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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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由网络交易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交易平台日渐成为滋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温床。作为网络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成为新的诉讼主体,深陷商标侵权纠纷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专门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主观过错、法律义务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难以适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何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规则,使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网络产业得到良性发展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杜某某侵害商标权案就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独立于网络交易买卖双方,不参与交易之中,一般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若网络用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违反法定义务不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则有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直接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中行为违法性又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不应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苛以过重的法律义务,主要义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补救义务。主观过错应限缩解释为“明知”,可根据相关法条并结合其客观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判断。“通知”的有效性,是判断主观过错的条件之一,通知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主要内容可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侵权,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是否接到通知,判断连带责任的范围是接到通知后损害扩大的责任还是全部责任。今后立法应不断细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规则,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准确界定“通知”、“必要措施”以及“知道”的具体内涵,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产业更好地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D920.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J];北方法学;2014年02期
2 蔡唱;;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3年02期
3 彭兴洪;;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4 廖宇羿;;以淘宝网为例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义务[J];法律适用;2012年09期
5 司晓;费兰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2年03期
6 吴怡辰;;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J];中华商标;2012年02期
7 陈绍玲;;C2C网络交易平台下侵权投诉通知的有效性探讨——以“衣念诉杜某、淘宝商标侵权案”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1年04期
8 王柯;;“衣念诉淘宝案”:浅析C2C模式下商标“间接侵权”[J];中华商标;2010年1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曹文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年
2 李楠;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年
3 郑小莉;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
4 张成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3年
5 陈培行;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6 陈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注意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7 王晓娟;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
8 于娟;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研究[D];湖南大学;2012年
9 张亚玲;p2p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9年
10 史剑飞;商标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
,本文编号:114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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