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06:04

  本文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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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贸易也日益发展起来,知识产权侵权中商标侵权的比例越来越大。目前,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不断发展成熟,新的商业形式也不断涌现,交易平台中发生商标侵权时,平台商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并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的应用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中,平台商只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不充当买卖双方的角色,其法律地位可以称为中介服务提供者。由于平台商对卖家商品信息的可控性,当商标权人向平台商提出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时,平台商是有义务停止侵权的。倘若平台商对商标权提出的投诉置之不理,必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商并不是直接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对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原因力,应该承担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间接侵权责任而并非是共同侵权责任。在新的商业模式下,平台商不只是充当中介方的角色,而是积极的参与到商品销售的推广中,从销售额中获取利润。因此平台商必定要尽到更重的注意义务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理要求。面对网络购物中商标侵权案件频现,我国商标法领域又缺乏相应的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在商标法中引入间接侵权理论体系,确立具体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明确规定平台商应尽到的法律义务,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平稳发展,我国经济高速腾飞。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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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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