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07:28

  本文关键词: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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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具有非物质性,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难题,从微观上涉及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宏观上则关系到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目的之实现。实现赔偿功能的关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的救济原则是填平性的赔偿原则,填平性原则是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实践中填平性原则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震慑侵权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十分必要。本文对现行知识产权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原则、确定方式进行了介绍。并从对惩罚性赔偿的源起、发展以及所引发的争议进行梳理。从法理和法经济学角度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论证,认为其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具备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已有成功适用的经验,司法条件业已成熟,其是解决社会对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需求的有效途径,具有可行性及现实需要性。本文还通过对域外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寻求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所需借鉴的经验。本文最后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建立进行了一个制度构建,包括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认定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惩罚性赔偿应当针对知识产权全部领域发生的故意侵权案件,依权利人申请适用。其数额的确定应当以现行填平性赔偿为基础的一至三倍范围内由法院具体裁量。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


本文编号:1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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