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外观设计是否可自由使用——当外观设计遇到实用艺术品

发布时间:2017-12-20 04:20

  本文关键词:失效的外观设计是否可自由使用——当外观设计遇到实用艺术品 出处:《专利代理》2015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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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观设计专利在失效后,是否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竞争者和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国内相关司法判例出发,选择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保护重合问题,从正反两方面对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反对知识产权多重保护的理由进行了梳理和阐述,接下来对反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驳斥,最后认为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多重保护并不会破坏知识产权法设立的初衷:鼓励创新、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作者单位】: 中粮集团法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分类号】:D923.42
【正文快照】: 一、相关知识产权判决 著作权,因三茂公司选择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案例1】(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号;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进入了公有领域,而成为任何人(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6号 都可以使用的公众财富,从而失去了著作权的专有权案情 保护。永隆商行销售的产品所使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春田;“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武松打虎》案引起的法律思考[J];中华商标;1997年04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高山行;李学丽;;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分析[J];图书与情报;2006年03期

2 王海英;;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6期

3 赵之s,

本文编号:13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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