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内效力_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辨

发布时间:2016-11-24 19:26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辨

依外国法律(例如甲国法)审理案件后,在甲国取得的权利(例如物权债权)在乙国也当然有效;而知识产权法不具有现实的域外效力就是因为在“乙国法院适用甲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依甲国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没有当然承认原告依甲国法享有的著作权在乙国也有效。事实上,在国际私法当中,国内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也并非当然承认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是国内法意义上的权利。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法国人将其在法国的房屋卖给一个中国人,后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人,中国法院根据“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适用了法国法从而确认了法国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个很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例当中,中国法院当然承认了法国人的所有权是中国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吗?当然不是,因为法院适用的是法国法,是法国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此时法国法不具有域外效力吗?当然具有,如果没有的话,何来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没有民事法律冲突又如何适用“不动产的所有权,⑨

冲突规范?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在甲国取得的权利()———是乙国法意义上的权利———“这也就等于适用了该外国法”———该作者将紧接着的后半句话

漏引了。所以对赵相林的观点要放到国际私法这个大的语言环境中去理解,否则就会产生上述逻辑矛盾。故而,该作者引用赵相林的观点来反驳他人是站不住脚的。

二 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早先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有关外国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本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的立法者认为依一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有效性、权利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都由该国法规定,应属专属管辖。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冲突也就产生了,其原因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因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在权利的原始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瑡瑏

突。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受案法院不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不承认其域外效力,将会给权利人带来莫大的不公和不便。以版权为例,一部作品在发射国未经版权人许可被送上卫星后,在卫星所覆盖的所有接受国中的观众都可以欣赏到该作品,也就是同时侵犯了版权人在所有接受国的版瑢瑏

权。如果此时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受案法院不能适用外国法,则权利人不得不就该侵权行为分别在这些国家起诉,可以想象这对权利人将是怎样的一种情形。

鉴于此,有关国家已开始知识产权的冲突立法,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引注)的创立、变更和消灭,

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

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知识产权由在那里请求保护知识财产的国家法律规定”。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均规定,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

瑣瑏

保护国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方面几乎没有规定可能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冲突规范,绝大部分的规定只是涉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国民待遇,比如《专利法》

瑤瑏

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条、《商标法》第十七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亦如此,前者是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第二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但我国声明保留的;后者是2004年2月18日《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如第十八条:“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学者们已对这种完全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做法提出了不同见解。例如,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案”冯文生认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国受其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我国与法国著作权法在保护水平的差异,也由于该作品在中国市场与法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国法处理发生在法国的案件,势必对权利人的

瑥瑏

利益造成损害。”;陈锦川也认为本案中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

瑦瑏

作品《受戒》在法国放映的行为应适用法国著作权法。如果认为这仅仅是个别学者的看法的话,则是不符实情的。被学者们奉为权威的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且并不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例如《示范法》第95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第

瑧瑏

99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

综上,现在我们所面临的已不是要不要承认知识产权法现实域外效力的问题,而是怎样顺应世界之趋势、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冲突法,以保护权利人的问题。

三 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

与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仿并不是无限的。它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因为在有形财产领域,国际上奉行“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即通过“权利推定”,使在一国取得的动产进入另一国后,只要主体仍对其有效占有,动产进入国可依本国占有制度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并加以保护。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相关权利,只能在该

 158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9123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19123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014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