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知识产权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6-12-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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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i斋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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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兴国
在国际交往中作用进行阐释,使人们对#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7司]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如识产权法
国际经井

蔡元元石家庄经济学院
毒文对国际知识产权击菔其

[摘要j琏着斟学挂木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人矗1的重观。固

际知识产权法的截定势在必行

创新成果 现紧紧连在一起。创新成果越是符台市场要求,对社会的贡献越

一,什么是国际知识产权法 所谓国际知识产权法 是指眦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
国际组

大权利人和发明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盏就越大,从而把创新活动 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 与经济共同发展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澈励机制 那么就会出现另一种情 那

织为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各国知识产权 领域进行台作的法律制度。它作为现代国际法中专业性最强的国
际法部门之一


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科技创新

其形成和发展的标志主要有.

H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据

况。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统计分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 公布的数字显示在近年来的国际专利申请中,美国 德国

统计全球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已达30多个其中已经生效的 有25个: 2上述体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么世界上60%的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使用于国际社会的空间愈来愈广

本英国和法国的国际申请数量都雄居榜首。 3平衡国家间利益的国际协调作用。国际知识产权是~种特
殊的国际关累

泛普遍性程度愈来愈高。据统计《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已有 71个成员国占世界国家总数的go%。随着这些条约的成员国或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 依附的常设机构。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1推动知识技术在国家间的传播和利用 靳资源加强国际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创新成果的产权安排上,既考虑了给予权 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又考虑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权利 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取得一种平衡。为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知 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 目前全世界的专利文献累计达4G00多万份。专利文献最详尽地记 载并最迅速地传播着人类90%以上的最新创新成果。 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从宏观擞观两个层面上配置 创新资源。在微观层面上


既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又与匡

或员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效力也将日益增强。 作为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国际台作

际政治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在不同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相 互交往中形威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z间的冲突与协调关幂 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水平而产生与发展的 范围内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 客观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差异 知识 就世界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关系的法律制度,是适匝于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当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迂只 还不会形成国家之间的利益冲 它就转变为国家之间的现


的法律形式,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适用和执行提供了可资

有效配置科技创

是在一个国家内部溃动与传播时

突但一旦超越国界进行流动与传播


实利益冲突。于是,缩小这种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家交 变成为不同国家的共同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 是在这种共同需要的推动下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4更加有效的维护本国的权益。在和平时期运用国际法维 护本国利益最有效的方法是积极参与国际法的立法工作 与国际洁规则的制定
这一方面

通互参

使奠犀可能多的符台本国的利益和政策
再想改壹它们就非常困难了。在

如果等到别人把媳则制定完毕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
可以节约经

发达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

贯穿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项研究表 在科技的研究开发中,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费60%节约时间40%
展的现状

美国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贸易大国.也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输 出国美国的知识产权也往往威为被盗的对象。根据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的估计对美国知识产权的盗取.使美国的对外出口每芷遭
受大约430亿~61 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国会于1 98B年通过《综合

使整个社娄科技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

置。在宕观层面.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掌握世界科技发 预删科技发展的方向,为国家制定科技发展路线实 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簧提供依据和参 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知识源泉。 2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追求始终是人类社会经济 的直接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 种推动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 制。在科技创新中研究和开发创新成果.还只是第一步这仅 仅意味着在科技的制高点上取得了霉破..要掌握竞争的主iJ]权 必须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威果 宦9新威果的产权化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有了独立的利益 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


贸易竞争浩》瓤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别301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美贸息协定乌拉圭回台谈判中 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人议程,,1
9 91年1

景款. 第一次

2月8日初步选威了
993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J知t只产权协议(草案)》(1 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 分有效的保护
誊寺文献

年1 2月1 5日该协议随一揽于协议最终达成协议的标题最后没 的概念)。正如TRIPS开头所说
期望着

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

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樵充

保证知识产权执j去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爱成合

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才毹拥有一万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法贸易的障碍“所以TRIPS也在一定程爱上体现了多方而的利益、 [】】卢松.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d】国际法学I 知识产权.I
2 9


从而使权利人与创新威果的





产权发生最直接的经济利益的联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价值取 向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利益与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

2 J陈关亮.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d] 998

万   方数据

266

Ⅸ商场现千j:化*2007茸B月(下旬刊)总第51 3期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其在国际交往中作用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引用次数: 熊兴国, 蔡元元 石家庄经济学院 商场现代化 MARKET MODERNIZATION 2007,(24) 1次

参考文献(2条) 1.卢松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1997(4) 2.陈关亮 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998(2)

相似文献(9条) 1.期刊论文 古祖雪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社会基础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26(6)
任何法律部门均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也不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国际知识产权 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前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智力成果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动因;协调不同国家因政治、经济、文 化、历史等原因而具有巨大差异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目的.

2.学位论文 张焱 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 2006
本文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史沿革的进行追朔,深入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内在特性,在此基础上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特征等一些基 本理论进行探讨和论述,作出相应的价值分析,并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及在中国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应的阐述。全文包括五章内容:   第一章首 先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作出尽可能细致而又概括的梳理和探讨,试图为后面将要进行的各种论证和探讨寻求一种历史依据。   第二章在历 史探寻和前人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给国际知识产权法重新界定出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并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特征加以分析,之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 的构成要素、体系和渊源进行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三章基于对法律基本原则的界定,就所认为能够构成国际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的两项原则:国 家主权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作出探讨和尝试性的论证。   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内涵,从法理学和经济分析学的角度对 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益这五个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价值所具备的独特内涵加以探讨,并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作出阐述和展望。    第五章针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对中国的影响及法律适用作出论述,并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提出一些反思。

3.期刊论文 罗文正.古祖雪 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湖南社会科学2002(4)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的部门业已形成,其核心便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原则。根据原则的普适性不同可区分为:基本原 则和特殊性原则。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期刊论文 罗文正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原则体系初探--以国际法为视角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2,23(2)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的部门已经形成,其核心便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原则.必须根据原则的普适性来判断一项原则是不 是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穷竭原则等原则由于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不能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5.学位论文 黄真伟 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行为准则新变化与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2005
国际行为准则的新变化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政治和国际知识产权 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本文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变化的角度对这一互动过程做了分析,揭示了国际行为准则的泛私法化特征,并通过寻找泛私法化特征 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切合点,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解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建设中国知 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所应当采取的方针策略和行动步骤,以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知识经济,增强运用国际行为准则抗击国际不当行 为的能力与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迎接挑战的能力.

6.学位论文 曹俊 国际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研究 2006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的增加,如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已经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TRIPS协议及 其他国家都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按照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的承诺,我国应从加入WTO之日起即全面实施TRIPS协定。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 ,于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也分别于2000年10月和12月1日施行。这三部部 门法的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履行如实承诺的具体表现。其中 对临时禁令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又一大举措。但是我们发现,这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不足、 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以致其功能大打折扣。为了充分发挥临时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临时禁令制度 存在的不足与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所谓临时禁令就是在侵权诉讼前或诉讼中应原告的请求,由法院作出的迫使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 侵权行为,从而对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的预期发生或侵权行为的重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保护当事 人正当权利。本文笔者力图通过追溯禁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介绍各国临时禁令制度的概况以及TRIPS对临时禁令的规定,深入理解颁布临时禁令的标 准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临时禁令纠纷案件的原则,再对我国临时禁令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的临时禁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一点学子的绵薄 之力。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了禁令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临时禁令制度。其中着重对德国、日本、法国、英国和美国的临时 禁令制度的名称和特点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它们的具体名称和各自表现形式不一,但它们却有很多相同的实质性内容,体现了大体一致的立法目的 ,显示了同样的司法理念。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临时禁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临时禁令对知识产权 保护有着重要意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是易受侵害的且这种伤害常常难以回复,因此对于 知识产权人而言,保持权利状态不受伤害并不仅仅是积极防御,有时它也是损害补偿的唯一方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50条明确要 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引进临时措施,所以在这一部分笔者研究其具体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其次论述了国际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适 用标准,包括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和中间禁令的适用标准。由于两者在许多方面差别不大,所以着重对诉中禁令的适用标准进行了阐述。目前学术 界比较公认的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涉及到情况紧急、不可挽回的损失、双方利益的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个。这些标准都是在决定临时禁令时需要考虑 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这些因素也许是难以把握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这给法官的综合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临时禁令也是一把双 刃剑,运用得当将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完善,反之则会无端引发争执。所以掌握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纠纷的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紧跟下来笔 者就自己对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纠纷中如何理解积极慎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公正裁决原则进行了阐述。这样将理论和司法 实践统一起来深入分析了临时禁令这一救济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问题。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笔者首先从临时禁令制度引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原因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临时禁令制度的现状。在注重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一项法律

制度的存废往往是立法者针对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抉择,当然这个抉择的结果必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该项法律制度的 探讨有助于解读该项法律制度的社会效应,从而多角度地对该法律制度进行研讨。其次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临时禁令的具体规定,包括修改后的《商 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临时禁令的具体规定作了详细的探讨,分析了这些具体规定中体现出的我国临时禁令制度的缺陷。最后笔者对如 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主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临时禁令 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临时禁令制度在我国刚引入不久,犹如襁褓中的婴儿,还需要一个逐渐成长的过程。笔者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 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假以时日,必成大器。临时禁令制度也会以知识产权法作为突破口,从而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环境保护、消 费者权益保护、人身权保护、债权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权利人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7.学位论文 古祖雪 现代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2001
该文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条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国际法的角度,采用理论分析与综合比较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 律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既从理论上揭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系、效力和社会基础,又从历史中再现了国际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既从条约法的角度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体系结构、法律特征、造法技术,又从国际组织法方面研究了国际知识产权 组织的系统构成、宗旨职责、成员资格、组织结构和决策制度;既论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又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既剖析了 知识产权获得与分类的国际合作体制,又阐释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然后,总结和分析了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法律与 实践,提出了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对策与建议.最后,通过回顾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进程,揭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前 景.

8.学位论文 张耕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07
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旨在将相关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为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 相对成熟的理论指导,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第一章为“回溯与解读:民间文学艺术概说”。揭示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本章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词源及其在中国的流变过程进 行了历史分析后,重点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特征,结论性地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创作,体现该群体特定品质或 文化遗产要素,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是兼具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传统稳定性和时代变异性、信息地域 性与文化扩张性、有形性和无形性等众多矛盾性格的奇特统一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民间文学艺术分为言语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和物态表达。 无论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何种表达形式,都有着若干基本的范式或程式。这些体现特定群体文化品质或文化遗产特性的基本范式或程式,就称为民间文学 艺术母型。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具体的对象,既可以体现为民间故事中的“脚本”、剪纸中的“花样”、民间绘画中的“粉本 ”,也可体现为民间舞蹈中的基本动作和旋律、民歌中的语调和腔曲调式、民间工艺中的造型风格和技艺诀窍等。对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再现、模仿、 表演、汇编或演绎成果,就构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子型。子型是母型的现代表达;母型是隐藏在子型背后的传统文化形态。子型不仅是母型的展现,而 且也在不断创新、变革、丰富和发展着母型。母型与子型的划分,是本文新尝试的一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分类方法,有助于针对性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措施。民间文学艺术母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二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法哲学、文化学等 学科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阐释。这些阐释各有利弊,它们之间实际上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 ,共同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人身自然包括了人的思想和智 慧。“劳动赋予了拥有财产的最初资格”,并且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作为劳动必要组成部分的比简单体力劳动更高级的民间文学艺术智力创造 劳动,理应对其智力成果取得所有权。人格理论认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之所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是因为该成果不但是劳动的产物,更因为 其中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精神和人格,而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存在的本体是不能够放弃和转让的。根据人格理论,特定群体或个人对于体现其人 格身份特征和自由生存意志的民间文学艺术就应当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创造者没有 获得利益或获得极少利益,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是极端不公平、不正义的。正义学说中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分别强调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利益分配 中弱势群体的机会拓展问题,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重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又一重要理论依据。人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近年来越来越成为国际 社会感兴趣的话题,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土著民族、少数民族或发展中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运用人权“大棒”维护自己利益的冲动,更重要的是人权 特别是其中的自决权和发展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清新的道德力量和新颖的保护视角,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引入了新的价值观 。从文化传承和文化进化的文化因素上考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洲组织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态度十分积极,做了许多国际努力 ,制定了一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约、示范法、建议案或宣言,并召开了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议。虽然示范法、建议案、宣言及有关会议文件不 属于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有关国际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积极姿态,也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主要国家及其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 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共识,一定程度上引领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对不少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 术知识产权保护国内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际组织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通常只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 权保护视野,但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认识的深入以及更多的国家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被不断拓宽,邻接权 保护、特别权利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都被认为是可行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方式。这些保护方式各有利弊,版权和特别权保 护是一种直接保护方式,也是积极保护方式,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可以直接受益:邻接权保护、商标权特别是地理标志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 竞争保护通常是一些间接保护方式,受益对象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土著艺术家等,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不一定能直接受益,并且只有能够市场 开发的民间文学艺术才适合这些保护方式,但这些保护方式不需要变革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基础,能够被更多的国家甚至发达国家 所接受。 第四章为“特殊版权:直接保护之路径”。许多知识产权都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 直接保护,经适当改革后的版权制度是相对合理的选择。这不仅是因为通过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版权法具有与时俱进 的品质,可以克服或消除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系列障碍,如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作者身份的可确定性要求、版权的个人 主义私权属性与有限制的保护期等,并且版权制度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结合的“二权一体”特点及丰富的权利内容正好能迎合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 保护需求和保护目标。基于国家政策因素的考量可以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基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政策目标和法律目标的考量,创设一个 没有期限限制的特别版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长期对代表自身文化和身份的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就具有合理性和正 当性。权利主体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难点。民间文学艺术总体上讲是一种集体创造物,其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通过 引进并适度改造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制度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一种理想方案。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可 以作为代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行使和管理特殊版权的代理机构。不过,法定代理制度仅是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行为能力欠缺的过渡方案,扶 助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系统,使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自己行使权利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集体管理 机构代为行使权利,才是最终解决办法。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和传承离不开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对其特定民间文学艺术子型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 权利应视具体情况,部分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版权立法中规定,多数应通过现行的普通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 第五章为“民间文 学艺术的地理标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与地理标志的内在契合性,决定了现行地理标志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从文化视角考 察,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因而地理标志在传承历史文化方面有特殊的作用,已经被看成是一 种文化现象。部分地理标志还表达了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信息,如云南丽江的地理名称不仅使人联想到多姿多彩的自然景观,更使人联想到纳西鼓乐、 东巴乐舞、白沙壁画、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古朴建筑风格、以东巴象形文和东巴画为内容的民间工艺美术品等传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经济和市场的 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和民族特色,和地理标志一样也是特定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表达 ,特别是浸润厚重文化底蕴的民族歌舞和民间手工艺品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可以产生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经济资源,能使当地的地理名称 成为地理标志。 第六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张扬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旗,捍卫商业伦理,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一种广泛而 有效的防御性和补充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主张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下,运用传统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 武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受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理论基石,不仅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需求背 后站立了更高大的道德身影,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获得更广泛的道义支持,而且使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行为的评判具有了更具灵活性和 生命力的标准,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即使是没有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特别法的国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需要。

9.期刊论文 杨长海.YANG Chang-hai 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基于国际关系之南北关系的视角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9(1)
回顾知识产权国际化历程可以看出,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把仅适合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加给了全 世界.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的角力场上发展中国家彰显其脆弱性.然而,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只要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同时加强与发达国 家的对话,不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秩序终将得到改变.

引证文献(1条) 1.杨硕 论违法确认成本对 《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效率的影响[期刊论文]-商场现代化 2009(9)

本文链接: 下载时间:200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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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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