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垄断法关键设施原则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03-23 08:51
  关键设施原则是反垄断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其起源于美国1912年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of St. Louis案,但在该案中并未使用“关键设施”这一名词。直到1982年,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才在MCI案中对该原则有了一个基本的描述,,罗列了该原则的四个适用标准。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没有直接界定“关键设施”,但因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广泛应用了这一原则,所以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反垄断法中较为有效的工具之一。该原则在欧盟适用的较美国晚,是20世纪90年代初从欧盟委员会关于两个案件的两个决定中发展出来的,而在1996年Magill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使用该原则,并且提出了新产品标准,在1998年Oscar Bronner案中更是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适用标准。 尽管该原则在欧美发展了一百多年,受到法院和学者的重大关注,却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说明什么是关键设施,但基本的界定非常类似。由于两地域相关法律规制与对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考量有所不同,因此欧美关键设施原则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上都有所差异。适用范围方面,在美国,该原则是自由交易的例外,而在欧盟,该原则是一般性交易原则。适用标准方面,欧美对于共同支配地位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美国不强调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要求,也不强制要求存在两个相关市场。 我国2008年才出台《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方面是一个缺乏经验的新生国家。不管是为了规制自然垄断、保护消费者福利,还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国都有必要引进关键设施原则。首先需要界定“关键设施”的涵义:该设施必须对竞争者参与竞争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并且竞争者不能复制或不能经济的复制该设施。在一项设施满足“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再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我国企业在国际中所处的地位,在适用范围上借鉴欧盟的一般性交易原则。最后,结合欧美的较为成熟的适用经验,关键设施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五个标准:拥有关键设施的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设施价格显著提高仍然没有有效替代品;拒绝进入关键设施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准许进入关键设施是可行的;准许进入关键设施可以促进竞争并提高消费者福利。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结构安排
第1章 欧美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1.1 美国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1.1.1 美国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
        1.1.2 美国关键设施原则的发展
    1.2 欧盟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1.2.1 欧盟关键设施原则的起源
        1.2.2 欧盟关键设施原则的发展
第2章 欧美对关键设施原则的界定与适用
    2.1 欧美对关键设施原则概念的界定
        2.1.1 美国对关键设施原则概念的界定
        2.1.2 欧盟对关键设施原则概念的界定
    2.2 欧美关键设施原则的适用范围
        2.2.1 美国:自由交易的例外情况
        2.2.2 欧盟:一般性交易原则
        2.2.3 欧美适用范围不同的原因
    2.3 欧美关键设施原则的适用标准
        2.3.1 美国适用标准分析
        2.3.2 欧盟适用标准分析
        2.3.3 美国与欧盟适用标准的对比
第3章 对我国引入关键设施原则的启示
    3.1 我国采纳关键设施原则的必要性
        3.1.1 规制自然垄断的需要
        3.1.2 保护消费者福利的需要
        3.1.3 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3.2 我国对关键设施原则的借鉴
        3.2.1 “关键设施”的涵义界定
        3.2.2 适用范围的界定
        3.2.3 适用标准的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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