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27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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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纵观知识产权法几百年发展历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造成这种相生相克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起作用。可以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影射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有

⑦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实际上,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构造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甚至可以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利益平衡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这不仅体现在各国知识产权法中,而且体现在有关国际性文件中。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将保护自身创造的知识产品与分享社会文

(下称《》)第7明的成果都列入基本人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以及以有,。”这一规定体现了该协定对利益平衡目标的肯定和重视。由于《,。结合该协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可以发现,,强调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平衡。框架。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报偿,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和传播的目的。由于知识产品的产生源泉是知识产品生产者,如果不尊重知识创造者的劳动,不给予其以必要的、充分的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宗旨首先体现为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等所有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⑧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

⑨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

υλ??系。在保障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

知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是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⑦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⑧我国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门立法也不例外,分别体现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第1条。

⑨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υλ??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_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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