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及法律救济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5 10:47
【摘要】:随着我国在整体上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经济发展环境良好和社会持续稳定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我国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无论是对国外游客还是国内游客都有很强的吸引力。尽管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下,为了规范旅游行业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但是,旅游行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旅游产品恶意抢注、仿冒假冒、擅自利用等现象日益严重。我们认为,该种现象本质原因是内涵于旅游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因此,研究“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救济”,不但是我国旅游产业繁荣发展和旅游法制建设的进程迫切需要,而且还是保护旅游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涉及旅游领域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学界认识颇有不同,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从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进行侵权行为法律分析,认识到旅游产品如同工业产品一样,也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因而只能是旅游产品知识产权,而不是“旅游知识产权、旅游业知识产权,或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并总结了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备侵权主体的群体性、侵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侵权现象复杂性等特征。尽管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及到旅游产业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在“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商标”等旅游产品趋同问题。在研究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既要根据行为类别来判定其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也要根据不同类别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即直接侵权按照“无过错归责”、间接侵权按照“过错归责”。在旅游产品知识侵权行为构建要件基础上,立足旅游产品生产经营实际,从“使用侵权行为认定”和“销售上侵权行为认定”两方面,详细研究了我国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具体方法。在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立足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认定后,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和必要时“罚没所得”的行政责任和“性质严重”的刑事责任等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笔者认为,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采取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多种方式。同时,吸取学术界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多重功能”思想,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救济应兼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教育”等多重功能。因而,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救济,我们要努力做到“侵权责任多元化、侵权责任计算明晰化和侵权救济多样化”。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4;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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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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