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法解释路径
发布时间:2017-04-0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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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学进步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面临着涉外侵权的重大风险。当商业秘密遭遇涉外侵权时,为确定准据法,需要明确商业秘密侵权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涉外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两条路径,其一为第五十条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其二为第四十四条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本文采用法律解释方法以寻找合适路径。首先对商业秘密的性质与特点进行分析,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在立法保护的时间、立法保护方式、公示性和时间性与地域性限制等方面与专利、版权和商标有很大差别。其次,以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方法,分别评价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则和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则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时的效果。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则包括两个系属,即被请求保护地法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重点在于被请求保护地法的确定。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包括三个系属,即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其中最重要的是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二者都出现时由法官进行选择。倾向性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对于我国更为合适。再者,因《罗马条例Ⅱ》的特殊借鉴意义而针对其进行分析。《罗马条例Ⅱ》中存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不正当竞争侵权冲突规范和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三类,通过对不正当竞争侵权冲突规范的例外性规定和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的限制性解释,商业秘密侵权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法。《罗马条例Ⅱ》中的立法意图和解释方法对于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法律适用有重要借鉴价值。最后,通过比较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和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的成熟度、连结点的弹性以及两则冲突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了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则更适合于商业秘密侵权这一结论。为避开特殊规范而适用一般规范,须限制性解释冲突法语境下“知识产权”的含义,令其并不包括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 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冲突规范 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D923.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9
- 一、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9-16
- (一) 被请求保护地法9-11
- (二) 适用知识产权侵权冲突规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11-14
- (三)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14-16
- 二、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16-25
- (一) 意思自治原则16-17
- (二)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17-18
- (三) 侵权行为地法18-21
- (四) 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冲突规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21-25
- 三、冲突规范之比较与选择25-32
- (一) 《罗马条例Ⅱ》的法解释方法借鉴25-28
- (二) 商业秘密侵权可适用冲突规范之宏观比较28-29
- (三) 商业秘密侵权可适用冲突规范之微观比较29-32
- 四、结论32-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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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荷刚;;反思与重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之完善[J];法学杂志;2012年01期
2 宋晓;;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基于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J];法学家;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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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宋晓;;双重可诉规则:进退之际[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01期
5 单海玲;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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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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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法解释路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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