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免予赔偿”规则的重新设定——以三大知识产权法修改为契机

发布时间:2021-07-12 12:57
  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关于免予赔偿条件设定得过于宽泛、模糊,将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各单行法之间关于免于赔偿条件的规定不相同,将难以形成统一的权利保护机制。应修正《无过错》的认定标准,统一各单行法之间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严格限定免予赔偿的条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13,31(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免予赔偿”规则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免予赔偿”规则的重新设定
    (一)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认定标准之重订
    (二)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之重界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J]. 王国柱,李建华.  当代法学. 2013(01)
[2]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及我国的应对[J]. 宗泊.  河北法学. 2012(11)
[3]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成[J]. 李国强,孙伟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1)
[4]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J]. 李敏.  河北法学. 2011(10)



本文编号:327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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