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7-06-22 04:01

  本文关键词:论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目前我国立法对地质调查成果的权利归属并未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权属具有模糊性,阻碍了成果的社会化服务进程。地质调查成果属于智力成果、无形资产,根据立法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科技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从科技进步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具体约定的方式,应当根据地调成果的来源、类别以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别作出选择。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关键词】地调成果 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
【基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学知识库建设项目资助(编号:1212011220300)
【分类号】:D923.6;F426.1
【正文快照】: 当前我国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以下简称“地调成果”)的开发利用与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地质信息的需求。各类成果管理分散,开放利用程度不高,不能提供充分和规范的社会化服务,致使地质找矿工作成本上升,难以实现重大突破。地质调查成果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是政府

  本文关键词:论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7062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zhishichanquanfa/47062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1bd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