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

发布时间:2017-07-0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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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法制度得以存续的前提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稀缺性。属于私法范畴的知识产权法,其所保护的对象,即知识财产,当然具有稀缺性。知识财产是公共物品,或者说是共用品,可以通过建立私权制度对其予以保护。知识财产具有可占有性,因为知识财产总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对物质载体的占有就是对知识财产的占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合理性,也有其现实合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绝非"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的语言游戏"。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中国农业大学;
【关键词】稀缺性 共用品 可占有性 知识产权制度
【基金】:“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URP)”项目基金的资助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知识产权》杂志2016年第7期刊登了谢晓尧、吴楚敏两位学者的长文《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以下简称《范式》一文),该文观点鲜明,层次清晰,资料宏丰。其力图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局限——“预设和夸大物品的稀缺性,将产权激励作为首要乃至唯一的选择;人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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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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