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正当性及其法律进路

发布时间:2017-10-08 02:22

  本文关键词:论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正当性及其法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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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观点认为,遗传资源不是智力成果,而是人类共同的物质财产,因而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然而,生物学和知识学的考察却表明,遗传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信息资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基于遗传资源主权原则,单边主义立法模式已逐步成为区域及国别遗传资源和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趋势。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不仅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有国际法上的坚实基础,更是实践上的迫切需要,因而是主权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应然选择。遗传资源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路径有二:一是扩大现行知识产权范围,使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覆盖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二是构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法。
【作者单位】: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经济政法系;
【关键词】遗传资源 知识产权客体 应然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欠发达地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基本问题研究”(08XFX023)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分类号】:D923.4
【正文快照】: 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简称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占有、获取、分享和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法)争论的焦点[1],并以马拉松式的态势痛苦地煎熬在国际谈判舞台上。1传统观念认为,遗传资源不是智力成果,而是人类共同的物质财产,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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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熊琦;王太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中私人集团的作用[J];法学;2008年03期

3 周玉林;;试论我国出版者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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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华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以人权保障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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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陈波;;中医药“老字号”著作权保护的法理思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04期

2 石有枝;董慧婷;;从协调几个关系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安徽科技;2009年07期

3 徐t,

本文编号:9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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