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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低价竞标

发布时间:2015-02-09 10:12

  摘 要:合理低标价竞标作为一种比较公平、公正的评标办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竞标活动中。本文介绍了目前招标评标工作所采用的基本方法,阐述了合理低标价评标的意义,以及改善合理低标价竞标的各种措施。


  关键词:合理低价竞标;工程招标;企业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此规定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百分法、综合评议法及合理低标价法。
  百分法是将评审各指标分别在百分之内所占比例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内规定。这种方法容易出现有的投标单位以纸上谈兵来吸引评委,而且容易出现投标人围标哄抬投标报价的现象,从而使招标人失去了那些管理水平高、施工成本低的投标单位,增加了工程造价。
  综合评议法是指不量化评价指标,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单位在各指标都较优良者为中标单位。这种方法由于不量化评价指标,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感情因素,也给一些不法投标者以可乘之机,利用幕后活动夺标,从而滋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合理低标价法(即低价竞标)是指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答辩,证明是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的合理报价。鉴于此笔者认为合理低标价竞标应该作为重点推行的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竞标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必然趋势。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实施办法,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
  2、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以节省投资。节省投资的主要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全国拥有建筑企业近10万家,从业人员达4000多万人,市场竞争的加剧为业主从容择优选择低价高质的施工队伍提供了条件,于是要求企业降级降类、提供优惠,以成为业主的普遍性要求,施工企业也不得不被动地适应这种要求,为中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3、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以防止暗箱操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际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侯选人”。因此低价中标根本没有幕后操作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防腐倡廉。
  4、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使招标过程操作简便。由于是谁低价谁中标,避免了评标的繁琐过程,同时也节约了成本。
  5、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促进施工企业不断向前发展。许多施工企业生产效率低,浪费损耗严重,成本居高不下,经营管理粗放,缺乏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加强管理,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努力改进生产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总之,推行合理低价竞标符合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它会自然淘汰一些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从而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用市场的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和施工任务趋向一个合理的比例。
  合理低价竞标作为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评标办法,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完善:
  1、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招标文件,严格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协议条款以及设计勘察的深度和精度都将直接影响投标价格,这样招标文件的编写应给投标者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工程信息。资格预审可以了解投标人的财物能力技术状况和施工经验,淘汰不合格的或资质不符的投标人,从而减少评标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
  2、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提倡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清单报价可防止发生因施工图深度不够,交待不清而引起的报价失误、漏算等情况,统一“量”竞争“价”使企业有了充分的报价自由。
  3、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施工企业要制定“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筑市场合理低标价竞标的客观需要。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指出:“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水平和技巧。”
  4、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要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教育。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要重视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管理,要分专业建立本地区、本省统一的专家名册和专家库,区分专家评委和一般评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度使用不同的评委。要加强评委的教育提高评委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专家评委的质量和档次。
  5、推行合理低价竞标,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国企投标者根据自身的能力来生存和发展。
  6、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要建立工程担保制度。2001年出台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而目前的招标一般是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而招标人一般不提交支付工程款担保。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比比皆是,本来就是低价中标,利润比较低,而又延期支付工程款,从而使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进入进退两难之地,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所以未实行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担保制度是制约合理低价竞标的一个主要因素。

  7、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还需尽快制订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彻底解决建筑业长期错载的“三角债”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法比严、违法必究,从而创造使企业将精力放在竞争上的外部环境。


  总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交易领域。
  合理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好各个环节。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
  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业主在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现实中,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在中标施工后,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增加利润的目的。所以,业主一定要吸取教训,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不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说起来简单: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但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时,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最终的中标价。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理关”。确定了中标人,工程投入施工,工程监理至关重要。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成功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力量、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如:公正客观、清正廉洁,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准确核查验证,等等。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防止监理失职渎职。对于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监理力量跟不上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充实人员。现场甲方代表还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等,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得到工程,利润一般比较薄,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比如说有的中标人中途就放弃了,有的则进度一拖再拖,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都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含3%的工程质保金)。
  综上所述,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因此深入地理解和灵活有效地运用是我们投标工作的前提。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因此合理最低评标法作为大家都认同的一种评标方法、一种体制,还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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