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7-10-27 11:06
本文关键词: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制度构建
【摘要】: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当前在我国发展迅速,已达三十余家,但是相关法律缺位,易引发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和促进该市场的发展,结合《证券法》修改,应当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市场准入、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诸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应当把该市场定位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与融资的市场形态,形成恰当的准入标准;同时,应当引入做市商机制,并且建立体现"区分性原则"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升其法人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性股权市场 市场准入 做市商 信息披露
【分类号】:F832.51;D922.287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以来,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风起云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建立股权交易中心,已达30余家。该市场即“四板市场”,大量中小微企业在此挂牌。例如,按照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该中心挂牌企业已达2706家。2012年8月,
本文编号:11032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bankxd/1103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