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大股东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25 19:30
【摘要】:兴起于20世纪的股权质押是一种将股权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获得融资的新兴融资渠道,由于其易变现、易操作等特点,近些年受到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追捧。股权质押为大股东融通资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大股东可能基于资金需求、维持控制权、风险转移、利益侵占等动机而进行股权质押,为了提升股价,维持质押品的价值,大股东在股权质押的前后都极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从长远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盈余管理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对于控制股权质押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大股东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变化机理进行了研究,并以顾地科技为案例,对其大股东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思考建议。研究发现,股权质押因其动机和经济后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盈余管理的变化;顾地科技大股东广地顾地出于资金融通的需求在2013年到2015年频繁质押股权,通过分析顾地科技近七年的公司运作和财务情况,发现顾地科技在股权质押前后均有盈余管理行为;股权质押前,出于资金的需求,顾地科技通过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比例、借助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以提高企业的利润等手段进行了应计盈余管理;股权质押后,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应收账款、政府补助等方式,其盈余管理更多地由应计盈余管理转向真实盈余管理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最后,针对大股东股权质押引起盈余管理的变化,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减少股权质押对盈余管理影响带来的不良后果,针对与股权质押相关的上市公司、质权人、监管部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图文】:
图 2-1 理论分析图基于图 2-1 理论分析图,本文将利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对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2.2.1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由 Berle 和 Means 提出,从契约问题的研究分支出来。在此理论框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的影响减小。在此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契约,减缓委托及代理人间的冲突,同时引进监管保证签订的契约完成。该理论初衷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激励代理人发挥最大作用。(1)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该理论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延续,以“经济人”为设想,在信息非对称及利益有冲突时,用于解决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代理问题。代理中的各方都期望达到自身的
押给券商、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企业,极少数选择将股权质押给一般公司和个人;在大股东股权质押的企业中,其进行质押的比例较高且交易频繁。(3)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虽然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有诸多优点,但风险与机遇并存,近些出现了一些因利用股权质押进行经济犯罪或是因股权质押造成风险的事例,2003 年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2012 年聚光科技”、“2014 年华映科技案件”等等些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动机不良,另一方面也与当前的上市、市场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有关。.1.2 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大股东将股权进行质押融资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根据以往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为来看,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动因,大、质权人及上市公司相互间的可能关系如图 3-1 所示。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426.72;F406.7;F832.51
【图文】:
图 2-1 理论分析图基于图 2-1 理论分析图,本文将利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对股权质押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2.2.1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由 Berle 和 Means 提出,从契约问题的研究分支出来。在此理论框架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的影响减小。在此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契约,减缓委托及代理人间的冲突,同时引进监管保证签订的契约完成。该理论初衷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激励代理人发挥最大作用。(1)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该理论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延续,以“经济人”为设想,在信息非对称及利益有冲突时,用于解决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代理问题。代理中的各方都期望达到自身的
押给券商、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企业,极少数选择将股权质押给一般公司和个人;在大股东股权质押的企业中,其进行质押的比例较高且交易频繁。(3)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虽然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有诸多优点,但风险与机遇并存,近些出现了一些因利用股权质押进行经济犯罪或是因股权质押造成风险的事例,2003 年明星电力资金黑洞案”、“2012 年聚光科技”、“2014 年华映科技案件”等等些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动机不良,另一方面也与当前的上市、市场以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有关。.1.2 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大股东将股权进行质押融资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根据以往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为来看,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动因,大、质权人及上市公司相互间的可能关系如图 3-1 所示。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426.72;F406.7;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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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俊琼;;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J];当代经济;2015年20期
2 张玮倩;乔明哲;;媒体报道、薪酬辩护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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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旎;郑国坚;;市值管理动机下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与利益侵占[J];会计研究;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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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袁知柱;郝文瀚;王泽q
本文编号:268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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