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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5-02-19 21:27

韦仁正 英国拉夫堡大学 

摘要: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出发,深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在“选拔机制、专业性、激励机制、职能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正确理解

中国证监会于20018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定义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性”核心内容是两个独立,即相对于“内部人”(内部董事和管理层)独立,相对于大股东独立。

所谓独立于管理层,即独立董事要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捍卫者。管理层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操作者和管理者,他们拥有操作权和信息优势。而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一般采用简单多数决定的制度,很大程度上为管理层开展利己的关联交易提供了便利。为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证,在公司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制衡管理层,维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从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看,独立于管理层,应当是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同理,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大股东,也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独立董事独立性正确理解:独立董事能够超然于各种利益之外,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做出独立判断,达到维持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独立性的评判标准

判断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性,标准是多方面的,但从国内外成功经验来看,本人认为,最根本看三个方面是否独立,即:经济利益独立、人格独立、判断独立。

(一)经济利益独立

独立董事能够超然于各种利益之外,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做出独立判断,达到维持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即未向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是公司的供应商、客户,与公司没有重大合同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票,不是公司大股东或他们的直系亲属,不应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

(二)人格独立

(三)判断独立

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存在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其根据董事责任行使独立判断的某种关系。独立董事不是大股东、经营管理层的直系亲属等。独立董事一方面要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同时,还要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作出公平公正的独立判断。认真分析,不难看出三个标准其内在关系:经济利益独立是基础,人格独立是关键,判断独立是目的。

(一)独立董事选拔机制不合理

2008年深交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分析》表明:2007年深市主板488家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议表决中,发表不同意意见的比例明显偏低,发表反对意见占的仅为0.36%,弃权的约占0.36%

    又如:退休高官担任独立董事。前能源部部长、前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某副主任,是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年龄最大的独董(84岁),年薪45万元。前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中心某主任,70岁任中煤独董,年薪30万。 对此现象,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第一届外部董事培训班时说:“这个口子不能开,如果那些威望很高却不懂企业经营的老领导对企业指手画脚,就没法收拾了。”

再如:2008年,深交所出具了一份报告,对“旷课独董”有过披露:某著名经济学家,在北京银行的8次董事会中,有3次未能亲自出席。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某副主任,在星湖科技的9次董事会中,有3次未能亲自出席。更甚的是,北京大学某校长助理,在包钢股份的8次董事会议中,有6次未能亲自到场。

(二)部分独立董事专业水平偏低

董事董事,董了才能理事。200512月,国家证监委下发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其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独立董事培训对象、形式、课时、师资、内容都提出了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多年来举办了一系列的培训班,实际效果有限,问题不少。突出表现为:一是培训对象局限。培训对象主要为在任或拟任人员进行培训,没让广大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参加,无法培育一支数量充足后备人才队伍;二是时间短。《细则》规定授课不少于30学时,为节省成本,有的培训班只上4天课,试想短短的4天,能把《细则》要求的三个模块(规范运作模块、管理战略与资本运作模块、交流模块)及十八门课程(含参观企业、独立董事交流、商务礼仪)都熟练掌握吗?三是考试流于形式。若拟任岗位已定、课程繁杂、时间仓促,有的学员年近古稀,这样的考试能严格吗?考试流于形式,拿到的资格证将不能证明其专业水平。以下的调查,生动地反映出我国独董的专业水平:20087月,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等43个子项目。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当独立董事在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偶尔一次”。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事实表明,董事因缺乏专业知识、职业操守及管理经验,导致其判断和决策能力欠缺。这样,不仅影响独立董事决策和监督职能的履行,而且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效果和公司的经营效率。

(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偏低

证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比例至少达到 1/3。经合组织《1999 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中国仅为20%(见图1),《财富》美国公司10强中,独立董事占81.8%。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低,必然导致独立董事的表决权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我国众多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时,多采用简单多数决定的制度,独立董事的“不同声音”更难在董事会表决中起作用。

(四)激励与制约机制不健全

按劳取酬,是我国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独立董事领薪酬天经地义。然而,问题是凭什么拿?该拿多少?怎么拿?《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规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有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显然,这只是纲领性的要求,缺乏规范。于是,出现独立董事的薪酬有多有少,少的一两万,多的几百万。且薪酬与工作量、公司规模不挂钩,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模型,从而挫伤了独立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报酬过高,其效果适得其反,如果独立董事在经济上过分依赖于公司所给的报酬,其独立性就受到影响。问题突出表现:一是领取方式上不科学。即直接从董事会领取津贴,独立董事独立性受到冲击;二是支付标准不合理。即不同的公司薪酬水平差距悬殊。大多数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的薪酬体系仍是行政主导型的,经营者的薪酬方式有政府审定或者有大股东决定。三是支付方式上简单。即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有年薪或津贴,支付方式过于单一,没有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即使有些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权的形式,但是股票期权的设计不是很科学,又可能出现道德问题的风险。四是制约机制不健全。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 “酒鬼毒酒”、 “修正毒胶囊”、“光大乌龙指”等问题是长期存在的,这些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什么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与独立董事制约机制不健全密不可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必然会使部分董事因顾及情面或一己私利,不能仗义执言,不能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从而,损害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职能设计有重叠

股份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其治理必须按市场规则办。中共十八大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独立董事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按市场规律办,努力减少行政干预。目前上市公司选拔独立董事方法简单、人选内定、行政色彩浓厚。这是滋生“花瓶董事、养老董事”的根源。要根治此顽疾,就必须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选拔机制。独立董事从本质来说也是职业经理人的一部分,需要为公司的经营成果负责。独董的选拔应与职业经理人一样,进行市场化竞选。因此建议: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机构,成立一个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董事协会。有关监管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在选拔会员时要通过法学、财务、会计、管理学等执业资格考试,并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方可注册成为独立董事协会的会员,才具备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岗资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杜绝党政领导兼独董泛滥现象。

(二)提高独立董事素质

参考司法考试的方法,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国家独立董事考试实施办法”,实行独立董事执业资格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独立董事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应分面试与笔试相结合,主观题与客观题兼顾,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企业管理综合素质,从而选拔出适合的管理人才。

 加强在岗独立董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实行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委托各专业机构或协会定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对继续聘任的独立董事进行后续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选拔出适合继续聘任者,淘汰专业知识退化、综合能力不合格之人。独立董事继续教育考试应与执业资格证书有所区别,重点在于考核“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近三年更新变化的部分。

建立科学的独立董事人才综合能力评价体系,使“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每位人才都得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体系应包括: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个人信誉、工作业绩等四个评价子体系组成。专业知识评价内容:学历、文凭,任职资格考试、考核成绩,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实践经验评价内容:工作时间、公司规模、行业跨度、国际经验等;个人信誉评价内容:履约、纳税费、表彰、处分或民事赔偿等;工作业绩评价内容:所服务公司的规模、效益,本人的职务、职称、成果,任独立董事期间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勤率,重大决策的表态和投票情况、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和工作绩效、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意见和评价、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意见,及所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的评价。按上述四个评价子体系设计一个计分模型,每年对“独立董事人才库”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公正、量化的评价,评价每位人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前景。为各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提供科学依据。

(三)修订相关法规,解决独董比例低、职责不清等问题

违法违规的公司高管被依惩处为数不少,但深入追究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十分罕见,这与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密不可分。因此,必须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兼职制度、选聘程序及其与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相关章节中,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必须深入调查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依法将不称职、不尽职、不诚信者清除出独立董事队伍,这是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根本保证。

(四)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

建议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财政部的监控下筹备“独立董事协会基金”,接受独立董事协会管理,受益公司是该“基金”的资金投入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支付独立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协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及审核股东投诉的费用。独立董事协会应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计报表,做到基金的来源、使用须公开透明。薪酬独立化和公开化,促进独立董事经济利益独立。

建议实行固定薪酬和股权有机组合的薪酬模式。在确定给予独立董事股票期权的数量时要考虑处理好发挥激励作用和保持独立性的问题。即要考虑给予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比例太小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太大又可能不利于独立董事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又要考虑给予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及经管人员的股票期权数量的相对平衡,这主要从他们的能力、表现、对公司所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方面加以衡量,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要保障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此外,还必须坚持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合理化,改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中共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解决“一股独大”指明了新方向,同时,为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性提供了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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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J. Murphy. Performance Pay and Top Management Incentiv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 264.

[4]张晓明,李辽宁,李辉. 构建具有激励作用的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5]多淑杰、罗志宏.我国独立董事薪金的设计.财贸经济,2007(11)



本文编号: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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