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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中应用和调整

发布时间:2015-03-02 13:00

摘要: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EVA)是由美国Stern & Steward咨询公司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财务业绩评价指标, 目的在于克服传统指标的缺陷,准确反映公司为股东创造的价值。近年来,该指标被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到国内外企业管理体系中。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央企层面全面推行EVA考核,在当年首次以EVA指标取代净资产收益率,成为考核央企负责人的核心指标。

本文对央企EVA考核体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行业特点,解析EVA指标在城市燃气企业中的应用与调整。

关键词:经济增加值  央企  考核体系  指标调整  城市燃气企业 

    一、经济增加值的起源、内涵及发展

1982年,美国Stern & Steward咨询公司在对“剩余收益”等传统财务指标进行研究改良后,提出了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由于其对于公司真实盈利水平的创新性评价方式,该指标很快就被企业界和学术界广泛认同和接受。与传统财务指标不同,EVA重点考察公司“剩余盈利”(Residual Profitability)水平,即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后的净值。由于EVA管理理念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要求近乎相同,所以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以EVA为导向进行运营和价值创造。

EVA指标之所以如此流行,在于其诠释了一个显而易见但却容易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的事实:所有资本(无论是借入资本或权益资本)都是有成本的。特别是股东投入公司的权益资本,是牺牲了该部分资本投入其他领域可能取得的收益而形成的。所以如果一个公司EVA为正,证明了公司创造的利润超过所有成本总和,为股东创造了财富;如果EVA为负,则表示无论该公司是否盈利,都在损毁股东财富。

在被众多大公司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后,EVA评价及管理体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Stern & Steward公司不断拓展EVA理论及应用领域,并每年对全球十余个国家上市公司进行EVA排名。20002002年,该公司联合《财经》杂志推出《中国上市公司财富创造与毁灭排行榜》,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推动了EVA评价和管理理念在中国的传播。

EVA指标的含义非常简单,但其核心在于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对指标进行的会计调整。由于不同国家会计制度和资本市场现状存在差异,EVA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计算的主要的困难有两点:一是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和投入资本总额时需要对某些会计报表科目的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以消除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企业真实情况的扭曲;二是资本成本需根据CAPM(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而CAPM需要参考资本市场历史数据。

二、央企EVA考核体系及其评价

    (一)央企EVA考核实施简况

国务院国资委自2004年开始对中央企业推行经营业绩考核。随着考核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原有考核体系的弊端和不足也逐渐显现:考核指标以绝对量财务指标为主、指标的确定是一对一谈判博弈的结果、中长期激励制度不健全、考核对象与法人治理规范不匹配、战略管理考核环节薄弱等。为了促进国企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国资委经过考察诸多企业,与毕博咨询公司共同出版《企业价值创造之路:经济增加值业绩考核操作实务》,标志着EVA考核理念真正进入国资考核的视野。之后的5年中,国资委一直在央企层面灌输EVA考核理念并开展央企EVA考核试点工作。从2010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三任期开始,国资委在央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EVA占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分数为40分,是权重最大的考核指标,并要求央企在集团内部推行EVA考核工作。2012年底,国资委第三次修订并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对EVA考核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改良。

(二)央企EVA考核细则及分析

    根据最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EVA计算公式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资本成本

    =NOPAT-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NOPAT=净利润+(利息支出+研发费用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

           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其中:

1.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而清退处置获利低的资产所得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时可不予扣除。

2.税后营业净利润计算时,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3.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确定后三年不变。

4.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加回。

5.EVA考核外,国资委也关注EVA的变动情况(EVA),便于公允的衡量企业价值创造的改善情况。

认真分析国资委EVA计算所涉及的会计调整项,我们可以看到其考核方式的亮点和局限。

首先,研发费用视同利润予以加回的考核方式是国资委的创造性举措,旨在鼓励央企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研发和转型升级;其次,对于非经常性收益的区别对待,鼓励央企甩掉包袱、专注主业,提高主业盈利能力;鼓励可持续发展投入,对符合主业的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予以扣除;最后,调整后资本的定义,引导央企加强债务管理和存货管理,节约非现金运营成本,减少资金占用。

而该考核方式的局限也比较明显。首先是资本成本的设定。通常来讲,资本成本首先应根据CAPM模型确定股权资本成本,再用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公式计算得出。但由于央企并非均为上市公司,股权资本成本基本无法计算,所以国资委自2010年开始就将其统一设置为5.5%4.1%两个档次,2012年底继续保持并将沿用至2015年末。与近年来债务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相比,该设置明显偏低,导致对融资成本偏高的企业存在EVA虚化,而对于融资成本偏低的企业,则没有反应其低息实现的价值创造。在考核导向上,会让企业有“股权资本成本低于债权成本”的假设,没有真正贯彻EVA管理的核心理念。

其次,其关于某些数据的设定和假设过于简单。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这对于享受免税或15%税率的企业会出现计算与实际税负不符的问题;而如果按实际税负计算,又会出现计算出的EVA值与考核目标不匹配的问题;此外,调整后资本中涉及的会计调整项,采取的是(年初+年末)/2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而这可能会掩盖企业实际资本占用的周期情况。

同时,该EVA计算中的会计调整项并未根据企业性质、所处行业、战略定位、发展阶段等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或设置。Stern & Steward公司在对EVA理论的不断发展中,设置了上百种的会计调整项,就是为了减少个体差异,使EVA能有效衡量不同类型的企业。而国资委对于会计调整项的统一规定,可能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EVA值因会计调整产生较大幅度的虚化或偏离。

总体来讲,央企EVA考核体系的建立,是国资监管和考核的重大进步。虽然其设置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与之配套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完善,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是国资监管从财务考核到价值考核转变的重要标志,对于引导央企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不同类型企业推广EVA管理和考核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EVA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中的应用与调整

(一)城市燃气行业特点

近年来,天然气作为利用率较高的清洁能源,受到广泛的关注。而城市燃气企业作为天然气在城市的终端销售商,具有以下显著的行业特征:

1.天然气是千家万户都需要使用的清洁能源。城市燃气行业作为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城市燃气管网敷设到哪里,就取得了哪里的供区市场,客户很难对供气单位进行选择,所以客户群容易锁定且不易流失。

2.与石油、电力不同,城市燃气行业并非由少数央企实施垄断经营,各地区、城市都有一家或多家燃气企业,按照划分的供区进行经营。所以虽然具有垄断性质,但即使在同一城市,不同燃气企业间也存在供区市场竞争,且存在跨区域整合机会。近年来,城市燃气行业的兼并收购浪潮汹涌,而新兴供区的市场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3.目前,国内只有中石油、中石化等几家央企拥有天然气开采权,城市燃气企业向石油部门采购天然气,销售给终端用户。由于气源来源单一,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受到上游石油部门的重要影响。

4.城市燃气行业主要收入靠燃气销售和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接驳费),而城市燃气供应价格和入网费的定价权在地方政府。所以燃气行业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购销价格差和入网费。

5.城市燃气管网、站场等建设投入较大,回报期较长,但由于气费收入长期可持续,所以城市燃气企业通常回报率不高,但发展稳定,风险可控,现金流充足。

(二)EVA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中的应用与调整

由于大中型城市的主要燃气企业也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央企EVA考核体系也可应用于城市燃气企业,衡量企业的持续发展水平。但本人认为城市燃气企业的EVA应用,需要在央企考核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自身特点进行调整和修正,方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城市燃气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

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央企考核体系将资本成本率定为5.5%4.1%两个档次。而城市燃气企业通常现金流充足,长期来看借贷较一般企业而言要少,其资本成本大部分为权益成本;按照价值创造的导向,权益成本应高于债务成本,股东的投入才有价值。所以对于城市燃气行业而言,,资本成本率应予以适当提高,以便公允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结合目前市场利率,6%-7%的资本成本率较为合适。

2.所得税率的确定。城市燃气属于清洁能源产业,是鼓励类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西部城市燃气类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率。故在NOPAT的计算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率。

3.研发费用调整项的确定。由于城市燃气的行业特性,城市燃气企业的技术研发难以创新产品,大多是为改善和强化自身管理的研发,对于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通常不会有实质性的帮助。当然,城市燃气企业的技术研发对于控制输差、保障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依然有重要作用,所以对于研发费用调整项建议按照50%-80%的比例加回,在鼓励技术研发的同时,避免因考核驱动导致的过度研发和无效研发。

4.在建工程调整项的确定。由于城市燃气(特别是管道天然气)在一定区域内存在自然垄断,供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通常意味着新区域、新市场的扩张,故应在在建工程调整项中体现工程项目对于城市燃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建议在建工程调整项中,平均在建工程项应乘以1.0-1.5的系数,对于企业在做好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主业工程予以鼓励。需要强调的是,在建工程调整项并不包括尚未开工的项目投入、工程预付款、工程物资等内容,所以工程进度、工程款的结算、物资领用、工程的竣工投产时间等对于EVA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在建工程调整项要真正体现作用并有效影响EVA,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更高的要求。

5.在调整后资本的计算中,为使计算结果更加客观公允,平均所有者权益、负债、无息流动负债、在建工程指标的计算方式均应调整为年初、年中、年底三个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三、实证分析:城市燃气类A股上市公司EVA考量及分析

在企业的选取中,许多大型全国性的城市燃气企业(如华润燃气、中国燃气、港华燃气等)均为香港上市公司。由于央企EVA考核体系基于中国大陆会计准则,而香港的会计准则与大陆有一定差异,为统一标准,故选取A股城市燃气类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EVA实证分析。

(一)企业样本及数据时段:A股城市燃气类上市公司共5家:深圳燃气、大通燃气、长春燃气、陕天然气、新疆浩源。由于2013年部分企业年报尚未出具,故选取2011-2012年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分析方式:以央企考核体系的方法和本文调整后的方法分别计算上述5家企业的EVA并进行对比分析。

(三)调整内容:在央企考核体系的计算方法基础上,取资本成本率6.5%;所得税率按实际情况计算;研发费用按80%加回;平均在建工程按1.2倍扣减;各项平均指标按年初、年中、年底数据平均计算。按照上述原则,得出计算结果如下:

燃气类上市公司EVA情况表

单位:万元

 

深圳燃气

大通燃气

长春燃气

陕天然气

新疆浩源

2011

26213.38

3461.65

-34.80

27832.14

4057.59

2012

38913.81

-165.89

-5545.18

16626.19

4727.60

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中应用和调整

EVA

12700.44

-3627.54

-5510.38

-9981.36

670.83

2011年调整

23518.03

3220.89

-693.77

25408.49

3890.59

2012年调整

35710.88

-612.73

-6548.03

17738.80

4736.40

调整

央企经济增加值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中应用和调整

EVA

12192.84

-3833.62

-5854.26

-7669.69

845.81

(四)结果分析:根据上述公司财务数据及EVA情况表,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盈利能力(净利润)仍是决定EVA的首要因素;

2.借贷水平因为会影响应付利息、负债及无息负债三个指标,对EVA影响较大;

3.城市燃气类企业在建工程占总资产比例较一般企业大,对EVA的影响也比较显著;

4.经调整后的EVA计算方式,对城市燃气企业的EVA水平不会产生大幅影响,但却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通过调整项的设置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引导,使企业专注盈利能力,加强主业拓展,保持合理的借贷水平,实现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契合与统一。

四、EVA考核体系在城市燃气企业的推广应用

随着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向绿色、低碳能源的深入转型,天然气会在改善我国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城市燃气企业也将迎来高速发展的契机。作为公用事业,城市燃气企业一方面肩负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又要明确市场主体定位,维护股东利益。在此情况下,依据地域等具体情况,在城市燃气企业逐步探索并推行EVA考核体系,对企业明晰经营目标、提升管理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都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也为城市燃气企业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考核导向和发展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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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青.EVA—经济增加值财务评价指标浅析. 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2(1)

[6]刘菁.关于中央企业引入经济增加值考核经营业绩的思考. 财会月刊,2011(5)

[7]卢闯等.导入EVA考核中央企业的公平性及其改进. 中国工业经济,2010(6)

[8]李鹏.经济增加值会计调整及其应用意义. 西部财会,2006(10)



本文编号:1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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