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2 16:43
【摘要】:近些年来,很多法院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的规定对强制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且大胆的探索,亦印证了强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偿债务,在平衡保护执行双方利益、提高债权实现的机率及促成和谐执行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第492条的规定对强制管理而言,不仅简单、粗陋,而且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强制管理措施的运用。为了完善我国强制执行体系,给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有必要围绕强制管理的运用程序、管理人制度及收益分配等内容在我国建立强制管理制度。但过于严苛的制度则会减损强制管理在灵活执行中的价值,因此,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管理制度,在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上应当以被执行财产是否满足适用条件为前提,而不是直接限定为不动产;强制管理的运用与其他变价措施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管理人的职责应明确并贯彻善良管理义务,除此之外,管理所得收益分配应坚持法院分配为主,管理人协助为辅的方式,保证强制管理程序的顺利开展以达到最理想的执行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2660528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J];中外法学;2010年04期
2 张榕,杨兴忠;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J];现代法学;2004年06期
3 李炎;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J];人民司法;2001年12期
,本文编号:26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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