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研究
第 1 章 导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程度越来越高,跨国公司这一全球化的产物遍布全世界。目前,五百强企业中有四百七十多家已在中国落户,据统计,到 2013 年经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有 80.3 万家,外企的产值占全国的 33%,税收占全国的 28%,帮助我国解决了就业人数共 5000 万。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外国资本流入国之一,这些跨国公司拥有发达的技术、先进的管理、雄厚的资金,在中国享受着比国内企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很多却出现了盈利能力差,连续亏损的局面,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事实证明,许多跨国公司为了谋求纳税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人为的制造账面上的亏损来逃避纳税义务。
近些年,关联交易的规模在扩大,类型日益复杂,企业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响应国家鼓励自主研发创新,投资于无形资产的速度大于有形资产,所以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额成大幅度增长,然而无形资产有其自身不同于有形商品和劳务的特殊性,导致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逃避税收不易被识破,并且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其相关的交易细节属于公司内部秘密,税务机关对其估价有很大的困难,所以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已越来越重视。
转让定价是当前跨国公司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之一。如何对待转让定价避税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方面加以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许多企业已经发现公司的价值增长取决于无形资产,开始关注无形资产的投入与研发,更有甚者想要利用国与国之间税制差异、税法的漏洞进行频繁的关联企业内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给我国的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本篇文章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研究找寻到完善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可行性建议,遏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税收主权,改善当前税收环境,保证我国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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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知识经济的倡导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交易量大大增加,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也就应运而生,我国无形资产转让税制的不完善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产生,我国的学者们从 90 年代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较早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文章是夏自厚(1994)《关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研究》。梅良勇(2008)《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分析——基于沪深 A 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中拿了实际企业数据分析出了我国无形资产行业特征不明显,但是无形资产的数量与企业的规模,盈利水平都成正相关,,无形资产在企业的价值比重中占很大部分。万寿义、杨景海(2014)《无形资产跨境贸易转让定价税制探讨——基于自贸区视角》中提出我国目前自主创新能力赶不上国外,导致无形资产的进口量大于出口量,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让价在中国进行避税越来越严重,给我国的转让定价实务带来了挑战。可见我国学者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关注已久,国内的学者近些年不单单是研究有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也关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产生,我国的学者们从 90 年代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较早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文章是夏自厚(1994)《关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研究》。梅良勇(2008)《我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分析——基于沪深 A 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中拿了实际企业数据分析出了我国无形资产行业特征不明显,但是无形资产的数量与企业的规模,盈利水平都成正相关,无形资产在企业的价值比重中占很大部分。万寿义、杨景海(2014)《无形资产跨境贸易转让定价税制探讨——基于自贸区视角》中提出我国目前自主创新能力赶不上国外,导致无形资产的进口量大于出口量,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转让让价在中国进行避税越来越严重,给我国的转让定价实务带来了挑战。可见我国学者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关注已久,国内的学者近些年不单单是研究有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也关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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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理论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发展最为成熟和完善的是美国和 OECD(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两者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称作为权威。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国家,最早对无形资产进行进行立法的国家就是美国,它在其税法——国内收入法典中用大量的篇幅来界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概念,它对无形资产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无形资产包括版权,文学作品,设计,程序,商标,专利发明等六大类共 30 多种。
无形资产在经合组织在 1996 年颁布的转让定价指南中是单独作为一章内容的,可见其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对转让定价规定的全面程度,在其中无形资产被概括为包括使用行业资产的权利,即是专利,商标,设计等,也包括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公司公布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些实际有价值的商业权利可能是不具有账面价值的。
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并且在 2012 年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也纳入无形资产范畴,丰富无形资产范围。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的定义在美国和 OECD 采用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在学术界采用的定义虽然有细微差距,但是总结起来有三点共同之处分别是:无形资产是相对于固定资产来说是没有具体形态,它必须是有用的,即可以带来经济价值,最后一点是它必须是被一定主体所拥有,即所有权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所存在的问题,所以用的是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中所定义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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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转让定价还没有一个被国际通用接受的标准定义,OECD 在 1979年的关于转让定价报告提出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概念,是指跨国集团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时的内部定价机制,所以不能将转让定价就定义为避税。另外,转让定价不仅仅发生于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发生于国内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证明国内关联企业为了实现最小税负也出现大量的不合法转让定价行为,并且这状况愈演愈烈,给我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转让定价并不一定都是出于避税动机所以是一个中性词,但本文所讨论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指企业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制定无形资产转让价格,故意达到避税的目的的行为,是一种不合理违反国家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德勤,毕马威,普华,安永等的调查报告都显示:少缴税或不缴税是转让定价的主要诱因,许多跨国公司会利用各国在所得税和关税之间的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来进行避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例如,在我国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安排,生产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消费税的目的,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和批发环节。节税动机是各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
我国通常给予外国企业“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经过相关部门测算,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综合企业所得税率是 11%,通过与上列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率表想对比就可发现我国的税负要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差异给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提供了条件,许多公司向低税率地区转移利润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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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无形资产贸易格局 ....................................... 13
3.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现状 ................................... 14
3.2.1 转让定价立法历程...................................... 14
3.2.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现行规定........................ 15
3.2.3 我国无形资产边界的最新延伸............................ 18
3.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 18
3.3.1 对无形资产界定不清晰.................................. 18
3.3.2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困难.................................. 19
3.3.3 定价方法的粗线条化.................................... 21
3.3.4 预约定价制度有待完善.................................. 22
3.3.5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24
第 4 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国际经验借鉴............................ 24
4.1 OECD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 24
4.1.1 无形资产定义.......................................... 25
4.1.2 对无形资产公平交易条件决定的补充性指导................ 25
4.1.3 无形资产权属的确认.................................... 25
4.1.4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最新发展状况 .......................... 26
4.2 美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 26
4.2.1 无形资产的界定........................................ 27
4.2.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27
4.2.3 特殊规定.............................................. 27
4.2.4 成本分摊协议.......................................... 27
4.3 国际经验借鉴 ............................................... 28
4.3.1 转让定价调整分析要注重经济实质 ........................ 28
4.3.2 进一步加强对跨国公司无形资产交易的监管................ 28
4.3.3 逐步建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完善的法律制度................ 29
4.3.4 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的惩罚力度.......................... 29
第 5 章 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建议................................ 30
5.1 推进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工作 ............................... 30
5.1.1 合理界定和分类无形资产................................ 30
5.1.2 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具体使用.................... 31
5.2 从操作层面提高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 32
5.2.1 提倡使用资产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估值 .................... 32
5.2.2 企业应履行好举证责任.................................. 33
5.2.3 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33
5.2.4 建立定期调整制度...................................... 34
5.2.5 延长调查与追溯调整的时限.............................. 35
5.2.6 增加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35
……
第 5 章 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建议
伴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丰富,其强大的社会推动力令我们惊叹,与此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如本文一直在讨论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种类日益增多,现时的法律条文对其的定义也愈发难以辐射全局,得窥全貌,因此传统的思维已经难以驾驭现实生活中无形资产内涵的急剧膨胀了。我国在创造法律先例和法官自主变通定义“新法”不如西方以及美国那样带有经常性,临时对法律条文做些许变通。但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行为的特性是至高无上的,考虑目前无形资产范围的扩大,立法应切中要害,顺藤摸瓜。
表 5-1 对 OECD、美国和中国对无形资产的分类进行总结概括,借鉴 OECD 和美国的做法,无形资产应有以下的共同特点:首先是具有可衡量的价值,其次是价值的衡量标准是无形因素,最后是无形资产应是独立于个人劳务而存在的。同时要采用列举法将实践中遇到的新型无形资产收录进去,对无形资产的范围不断补充和完善。为了方便管理,建议采用 OECD 的做法,将无形资产划分成贸易型和营销型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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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跨国公司进驻中国一方面带来了我们所缺少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造成我国税收利益受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的反避税任务艰巨,特别是无形资产通常缺乏可比性,使得跨国公司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更容易通行,本文通过对我国无形资产税制现状的分析发现不足并根据国外的经验做法提出对策。但由于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欠缺,许多问题考虑的还不够全面和仔细,提出的对策也欠深入,希望日后通过学习能够弥补。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4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glzh/34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