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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17 09:28

本文是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项目“财务视角下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研究”和佳木斯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探究”(编号:WQ2013-0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点,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八大中提出的重点工作内容,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工作的重点方向之一,实行“费改税”政策,是我国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基于此,本文对社会保障基金“费”与“税”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实行“费改税”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建议

    1996年,我国就提出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工作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刘龙江委员更是强烈提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方式由“费”转为“税”的建议。所谓的“费”,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对社会成员征收的费用,是以缴费的形式来进行征收,而同收费的形式相比较,税收是一种更为灵活和适用的方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征收,以税收来代替缴费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另外,社会保险基金中又包含了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项目,社会保障部门担任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为国家筹集和分配社会保障基金,维持社会保障事业的正常发展。

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面临着社会保障功能下降、社会问题凸显的现状,以往的社会保障缴费筹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发展,因此,提出了“费改税”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各方事业的进步,为税收政策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以税收代替缴费,不仅能够为国家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同时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共的实现,真正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费”与“税”的比较分析

“费”与“税”都在财政资金的范围之内,是国家和政府为了行使职能而进行筹集的资金形式。但是,这二者在本质、形式和作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具体如下:

1.1 站在单位利益的视角分析

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而是以流转税为主,站在这一视角分析,我国若想要达到税收制度和税收结构的国际化,务必要进行税制结构的调整,以个人所得税来逐步取代形式上的收费制度,进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基金改革[1]。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改税”。这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实现税制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过程,达此目标,能够有效的控制拖延缴费的现象,减少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2 站在“费”与“税”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现状的视角分析

首先,“费”与“税”二者在涵盖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税收是带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征收制度,必然会拥有更加广泛的覆盖面。其次,收费与税收这二者一灵活,一固定,而也正因收费的灵活性,才促使挪用费用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反之,税收的固定性会弥补收费在强制性上的不足,提高缴费的透明度,有效的控制挪用公款等行为[2]。再次,若采取收费形式,则个人承担的风险会大于政府承担的风险,而实行税收的形式,则政府就会承担更大的压力和风险。除此之外,税收形式对于统筹全国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优势。可见,收费与税收二者各有优缺,在进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优缺来制定措施。

二、基于国情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必要性的分析

2.1 社会保障基金供给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覆盖的范围还远远不足,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具有很大的差距。由于产生了很多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不仅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用效率,甚至很多需要得到保障的社会人士在退休、失业之后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融资渠道的狭窄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之一,个人和企业若拖欠税款,政府将会进行宏观调控,从财政资金中提取资金来填补缺口,使政府承受的债务压力过大,并且单纯依靠国有资产的补贴已经难以支撑巨大的压力。另外,养老基金方面也出现了很多的亏空和漏洞,统筹体系的不健全和个人账户的混用产生了相当大的债务缺口[3]。这些因素都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制约,难以将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这是社会保障基金供给对实行“费改税”提出的首要要求。

2.2 社会保障基金需求

首先,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加重,老年人占总人口数中的比重相当之大,这一情况在目前已经非常严重,甚至我国即将步入一段相当严峻的时期,这必然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提出更多的需求。其次,,由于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医疗市场的混乱,使医疗费用不断提高,甚至已经超出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再次,就业形式的严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出现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也成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2.3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强制性不足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强制性不足严重限制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基础管理工作方面的不到位和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管理水平受限,加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管理的部分较为复杂,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各部门之间联系较少,各自为政,出现了很多权责不明确的问题,严重限制了征缴的效率。

三、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实施的建议

3.1 全面落实“个人缴税,企业纳税”筹资模式

“费”与“税”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偿性和无偿性。因此,我国应该建立起“个人缴税,企业纳税”的筹资模式。对于个人来说,缴费的方式更符合个人的缴费心理,保证个人进行缴税的积极性,加之统账结合制度始终是我国的费用征缴制度,这种方法较为简便,能够更加清晰的统计费用,而税收方式较之比较繁琐,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个人缴纳税款的积极性。而对于企业来说,征税的方式是一种更为合适的方法,因为员工越多,企业承担的缴费就会越多,尤其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将会承受更大的缴费负担,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缴费积极性,产生一系列拖延缴费的行为。因此,应该对企业采取征税的方式,改变以往的缴费方式,同时取消“按人数收费”的制度,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依据“累进”原则来进行企业征税,并根据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来设定缴费标准,即“大”企业多纳税,而“小”企业少纳税,或者是不纳税,以增强企业纳税的积极性,确保国家能够正常的收缴税费[4]

3.2 采取“收支分离”模式

现阶段,我国的收费体制还不够健全,并且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相反,税收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因此可以将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收费工作由税收部门进行代理,社会保障部门只负责资金的发放,这不仅能以税收部门的规范化来促进缴费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还能够减轻社会保障部门的压力,以税收部门的权威性为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工作保驾护航。这种“收支分离”的模式不仅能够确保税收费用的透明度,减少税费被挪用的现象,同时还能够为企业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缴税的积极性,促使社会保障部门和税收部门之间联系的加强,同时能够互相监督和牵制,确保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工作的有效性[5]。但是,“收支分离”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保国家已经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各项事业已经趋于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各部门工作已逐渐成熟之后,就可以逐步将税收部门为社会保障部门分担的工作重新交由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与建设。

3.3 进一步强化征缴力度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拖延缴费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征缴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的。由此可见,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增强立法的权威性,根据当前出现的拖延缴费、征缴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并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建立健全统一的缴费模式,强化征缴力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还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在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中的地位,以社会保障基金的执法地位和资金管理地位来带动个人和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发挥财政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作用。

3.4 改革现行制度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立法规范、强制性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和矛盾亟待解决,尤其是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年龄界定、个人账户统管不透明等等方面,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国家应该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立足社会保障体系的实际,客观的评估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包括明确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年龄界限、实行社会保障部门的收支分离、加大征缴的力度、规范个人账户、对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以及规范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参保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消除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进而带动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费改税”已经成为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必然趋势。本文对“费”与“税”二者各自的优缺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基于国情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费改税”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最后提出几点有效的实施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改税”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孙春雷,焦建国.社会保障税研究综述:基于国内研究视角[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1220):114-118.

[2]吴虹,周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费改税”问题的探讨[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0):98-102.

[3]牛忠志,张思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税费共济”模式的构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0):238-243.

[4]向运华.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筹措基础[D].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08)——养老基金管理与生活质量国际论坛论文集,2008.

[5]陈斌.我国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的理性考量——基于社会保障水平分析视角[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社会哲学科学版),20121105):78-83.

 



本文编号: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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